阳光人寿阳光升C款(臻享版)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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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人寿2023终身寿险 04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阳光人寿阳光升阳光升 C C 款款(臻(臻享版享版)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AWLH-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 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5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
2、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1.3、2.6、3.2、6.1、9.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10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5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9 9 其其他他需要关注的事项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3、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投保对象 5.3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9.3 欠款扣除 1.4 犹豫期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2 2 我们提供的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障 6 6 合同合同的的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1010 释义释义 2.1 保险期间 6.1 合同效力中止 10.1 被保险人为两人 2.2 基本保险金额 6.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10.2 有效身份证件 2.3 有效保险金额 10.3 被保险人为一人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0.4 保单年度 2.5 保险责任 10.5 到达年龄 2.6 责任免除 10.6
4、周岁 10.7 累计已交保险费 10.8 毒品 3 3 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的申请 7 7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10.9 酒后驾驶 3.1 受益人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10.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2 保险事故通知 手续及风险 10.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3.3 保险金申请 10.12 机动车 3.4 保险金给付及豁免保险费 10.13 潜水 3.5 宣告死亡处理 10.14 攀岩 3.6 诉讼时效 10.15 探险 10.16 武术比赛 10.17 特技表演 4 4 保险费保险费的交纳的交纳 8 8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10.18 猝死 4.1 保险费的交纳 8.1 明确
5、说明与如实告知 10.19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4.2 宽限期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20 条款约定利率 10-1 阳光人寿阳光人寿阳光升阳光升 C C 款款(臻(臻享版享版)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升 C 款(臻享版)终身寿险合同”。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
6、同的构成部分。1.2 1.2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生效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1.3 3 投保对象投保对象 投保时您可以为一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也可以同时为两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被保险人为两人(见 10.1)且两名被保险人均生存,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一名被保险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留存的被保险人将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载明。本合同不接受增加被保险人申请。1.4 1.4
7、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被保险人为一人(见 10.3),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
8、日零时起至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2 2 基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 2.3.3 有效保险有效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0.4)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1+3%)。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有效保险金额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10-2 额重新计算。2.2.4 4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身故保险金限制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
9、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5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5.1 身故保险金 一、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见 10.5)未满 18 周岁周岁(见 10.6)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累计已交保险费(见 10.7);(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 5.1)。(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
10、含)且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且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到达年龄 给付系数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 160%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 140%已满
11、 61 周岁(含)120%二、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两人均身故的,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一)如果可以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若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照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如果可以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若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且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的,我们按照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累
12、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如果可以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若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且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的,我们按照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0-3 (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四)如果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我们分别将两名被保险人视为后身故的被保险人,按照“2.5.1 身故保险金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约定计算两名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金额,以两
13、名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金额相比的较大值作为身故保险金给付数额,并按如下约定给付:(1)如果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均未满 18 周岁,或均已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受益人分别给付 50%的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总金额为按上述方法确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数额,本合同效力终止;(2)如果仅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小值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按剩余的金额向另一名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数额的 50%。“剩余的金额”指身故保险金给付数额减去已向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
14、岁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的金额。“给付系数”根据对应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到达年龄 给付系数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 160%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 140%已满 61 周岁(含)120%2.5.2 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本项责任仅适用于被保险人为两人的情况。若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该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先身故,且该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伤害事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我们将豁免自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15、本合同继续有效。2.2.6 6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1.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0.8);(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0),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11)的机动车机动
16、车(见 10.12);(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2)-第 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10-4 2.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因下列第(1)项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17、任;因下列第(2)至(10)项情形之一导致先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含剖宫产);(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潜水(见 10.13)、跳伞、攀岩攀岩(见
18、10.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探险(见 10.15)、摔跤、武术比赛武术比赛(见 10.16)、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见 10.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猝死猝死(见 10.18)。发生上述第 2.(1)项情形导致其中一名被保险人先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该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2.(1)项情形导致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两名被保险人继承人分别退还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50%;发生上述第 2.(2)-第 2.(7)项情形之一导致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
19、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3 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可以分别指定两名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
20、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10-5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 3.2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通知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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