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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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港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海港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所交保险费(1.4)被保险人享有本公司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您可以申请保单贷款(6.2)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及其他本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
2、,请慎重决策(5)请注意合同中重要术语的解释(10)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本条款。本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条款中加了下划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本条款中加了下划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3、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4.保险费的支付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合同解除5.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现金价值权益 6.现金价值权益 6.1 本合同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7.合
4、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7.1 合同中止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8.2 如实告知 8.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效力终止 9.6 委托代办业务 9.7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释义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海港人寿2023 疾病保险 004 号 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港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2页,共50页 海港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海港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
5、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海港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三、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10.1)、
6、保单年度(见释义 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 10.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1.4 犹豫期犹豫期 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
7、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 10.6),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5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未成年人身故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等待期等待期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内(含
8、第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内(含第90日)均为等待期。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10.7)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释义 10.8)首次确诊(见释义 10.9)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见释义 10.10)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现金价值(见释义 10.11)自该重度疾病首次确诊时
9、起降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见释义 10.12)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见释义 10.13)(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度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港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3页,共50页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自该重度疾病首次确诊时起效力终止。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
10、日起满 180 天后(不含第 180 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不含第 180 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和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40%给付第三次
11、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四、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不含第 180 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和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6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五、第五次重度疾
12、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不含第 180 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第三次重度疾病和第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0%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六、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不含第 1
13、80 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第三次重度疾病、第四次重度疾病和第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六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七、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二三次给重度”二三次给付保险金付保险金 一、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
14、瘤重度”(见释义 10.10.1),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以下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港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4页,共50页 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包括:(一)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二)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达到临床完全缓解(见释义 10.14)后的复发、转移或扩散;(三)经组织病理检查(包括骨髓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
15、次“恶性肿瘤重度”仍然存在。二、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情况下,自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被保险人第三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以下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包括:(一)与之前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均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二)之前确诊的任何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或扩散;(三)经组织病理检查(包括骨髓病理学检查)
16、或影像学检查,显示之前确诊的任何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然存在。较重急性心肌梗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二三次给付保死二三次给付保险金险金 一、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见释义 10.10.2),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且属于与前一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无关的新发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二、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
17、付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的情况下,自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被保险人第三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且属于与之前确诊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均无关的新发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严重脑中风后遗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二三次给付保症二三次给付保险金险金 一、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见释义 10.10.3),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
18、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属于与前一次脑中风无关的新发脑中风引起的后遗症,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二、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的情况下,自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被保险人第三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属于与之前确诊的脑中风均无关的新发脑中风引起的后遗症,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港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5页,共50页 中
19、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见释义 10.15)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该种中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四、如果被保险人因同次意外伤害或者同一疾病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
20、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五、如果被保险人非因同次意外伤害或者非因同一疾病原因,导致在中度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符合该种中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见释义 10.16)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该种轻度疾病所属
21、组别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四、如果被保险人因同次意外伤害或者同一疾病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五、如果被保险人非因同次意外伤害或者非因同一疾病原因,导致在轻度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符合该种轻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
22、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住院关爱津贴保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在医院接受住院(见释义 10.17)治疗,且被保险人在本次住院治疗之前未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任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1%乘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 10.18)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二、在每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实际住院天数以 90 日为限。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
23、本保险金额时,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三、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本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时,将扣减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四、被保险人因既往症(见释义 10.19)导致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该既往症在投保时已经书面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人工肺特别关爱人工肺特别关爱金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释义10.20),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 10.21)确认需要使用人工肺(见释义 10.22)治海港人寿保险股
24、份有限公司 海港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6页,共50页 疗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使用人工肺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5、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 10.23),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起效力终止。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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