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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港鑫享久久终身寿险条款海港鑫享久久终身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所交保险费(1.4)被保险人享有我们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可以申请保单贷款(5.2)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及其他我们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7.1)请注意合同
2、中重要术语的解释(10)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本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条款中加了下划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本条款中加了下划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
3、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和年度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4.保险费的支付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6.效力中止与恢复 6.效力中止与恢复 6.1 效力中止与恢复 7.合同解除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未还款项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合同终止 9.8 委托代办业务 9.9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释义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海港人寿2023 终身寿险 076 号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港鑫享久久终身寿险条款 第 2 页,共 8 页 海港鑫享久久终身寿险条款海港鑫享久久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
5、司”均指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合同构成海港鑫享久久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二、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10.1)、保单年度(见释义 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 10.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基础进行计算。三、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
6、任。1.3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见释义10.4)(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犹豫期犹豫期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10.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
7、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和年度保险金额年度保险金额一、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二、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按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的3%递增,即每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1+3%)。三、如果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各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照前款规定计算
8、。2.2未成年人身故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见释义10.7)(不计利息)。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
9、身故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港鑫享久久终身寿险条款 第 3 页,共 8 页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日(见释义10.8)(含当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日(不含当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
10、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年度保险金额。表一: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年度数为1,每经过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保单年度数增加1,以此类推。2.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11、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0.9);(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0.1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0.12)的机动车(见释义10.13)。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受益人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
12、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三、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四、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五、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港鑫享久久终身寿险条款 第 4 页,共 8 页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
13、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八、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3.2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
14、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一、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的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三)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三、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3.4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
15、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二、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三、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5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
16、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4.2宽限期宽限期一、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港鑫享久久终身寿险条款
17、 第 5 页,共 8 页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二、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2保单贷款保单贷款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
18、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贷款利率。三、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四、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五、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
19、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效力中止与恢复 效力中止与恢复 6.1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一、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二、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三、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7.1您解除合同的手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续及风险一、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二、自
20、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港鑫享久久终身寿险条款 第 6 页,共 8 页 8.1明确说明与如实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告知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二、订立本
21、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三、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四、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五、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的处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
22、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合同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
23、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9.2本公司合同解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除权的限制一、本条款第 8.1、9.1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二、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9.3未还款项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见释义10.14)。9.4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24、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9.5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的减少一、自本合同生效或者本合同最近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满 5 年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下简称“减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将向您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您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最多申请一次减保,每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本合同生效时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且减保后本合同保险费不得低于您申请减保时我们规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海港鑫享久久终身寿险条款 第 7 页,共 8 页定的最低标准。三、减保后本合同保险费、现金价值及各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按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基本保险金额的比值,同比例减少。四、减保后我们将按本合同项下新的基本保险金额、年度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等计算保险金并承担保险责任。9.6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9.7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
26、止:一、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二、被保险人身故的;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9.8委托代办业务委托代办业务如果委托他人代办保险业务的,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9.9争议处理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释义释义 10.1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
27、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0.2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10.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0.4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10.5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28、文件。10.6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10.7所交保险费所交保险费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交费期未满的,按照该次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二、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交费期已满的,按照该次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10.8交费期间届满日交费期间届满日指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10.9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
29、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港鑫享久久终身寿险条款 第 8 页,共 8 页药品。10.10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0.12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0.13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0.14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指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其他未还款项的利息,按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其他未还款项的经过天数和我们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