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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9 页 华泰人寿2023两全保险 03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华泰人寿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华泰人寿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约定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
2、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
3、期间 2.2 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其他免责条款 3.保险金的申请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4.保单红利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5.保险费的支付 5.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6.现金价值权益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效力中止与恢复 7.效力中止与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合同解除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2 合同终止 9.如实告知 9.如
4、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9.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未还款项 10.2 合同内容变更 10.3 联系方式变更 10.4 争议处理 11.释义 11.释义 11.1 保单周年日 11.2 保单年度 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 11.6 战争 11.7 军事冲突 11.8 暴乱 11.9 医疗机构 第 2 页 共 9 页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华泰人寿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
5、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1 合同构成 华泰人寿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 11.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11.2)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1
6、.3)均以生效日期为基础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 投保范围 1.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周岁(见 11.4)(须出生满 28日)至 7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 犹豫期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见 11.5)。自我们收到您
7、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2 保险金额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 2.4 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2.3 未成年人身故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
8、险人身故给付的保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 3 页 共 9 页 2.4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本合同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乘以到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到达年
9、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017周岁 120%1840周岁 160%4160周岁 140%61周岁以上 120%其中,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按一年计算),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1.投保人对
10、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战争4.战争(见 11.6)、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 11.7)、暴乱、暴乱(见 11.8)或武装叛乱;或武装叛乱;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11、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2.6 其他免责条款2.6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 2.5 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除本条款“第 2.5 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以加粗显示的内容:“第 1.4 条 犹豫期”、“第 3.2
12、 条 保险事详见以下条款中以加粗显示的内容:“第 1.4 条 犹豫期”、“第 3.2 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 7.1 条 效力中止”、“第 9.1 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故通知”、“第 7.1 条 效力中止”、“第 9.1 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9.2 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9.2 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3.保险金的申请 3.保险金的申请 第 4 页 共 9 页 3.1 受益人 3.1 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1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2.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
14、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3.2 保险事故通知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任,但
15、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见 11.9)、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满期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第 5 页 共 9 页(1)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保险金作为被保
16、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3.4 保险金给付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3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
17、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5 宣告死亡处理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退还给我们。4.4.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4
18、.1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任一年度内,若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我们将于红利分配日派发本年度红利,且向您提供本年度红利通知书。您申请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 2 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本合同的红利根据我们已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方式累积,不足一年按天以单利累积计算。本合同累积的红利将于您申请时给付,或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效力终止后给付。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以上述第 2 种方式办理。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
19、领取方式,我们将以上述第 2 种方式办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享有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变更后的领取方式仅适用于变更后分配的红利,且不影响变更前已分配的红利。红利分配日为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某一会计年度内该保单周年日与我们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日的较晚日。第 6 页 共 9 页 5.保险费的支付 5.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一次性支付。6.现金价值权益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
20、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6.2 保单贷款 6.2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
21、单贷款利率。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的贷款本金计息。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
22、的效力中止。同的效力中止。7.效力中止与恢复 7.效力中止与恢复 7.1 效力中止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7.2 效力恢复 7.2 效力恢复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
2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合同解除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第 7 页 共 9 页 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8.2 合同终止 8.2 合同终止
24、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2.被保险人身故的;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9.如实告知 9.如实告知 9.19.1 明确说明与如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25、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26、的,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费。9.29.2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约定投保年龄或性
27、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
28、退还多收的保险费。第 8 页 共 9 页 9.3 本公司合同解9.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 9.1 条、9.2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未还款项 10.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
29、及应付利息,该利息按照我们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该利息按照我们同期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同期保单贷款利率计算。10.2 合同内容变更10.2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0.3 联系方式变更10.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
30、已送达给您。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10.4 争议处理 10.4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释义 11.释义 11.1 保单周年日 11.1 保单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1.211.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
31、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11.3 保险费约定支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1.4 周岁 11.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11.511.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11.6 战争 11.6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 第 9 页 共 9 页 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11.7 军事冲突 11.7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11.8 暴乱 11.8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11.9 医疗机构 11.9 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保险条款内容结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