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附加鑫无忧两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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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鑫无忧两全保险条款太保附加鑫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6.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给付比例的约定,请您注意2.3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6.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3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
2、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条款目录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宣告死亡处理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
3、金价值 6合同终止与解除 6.1 合同终止 6.2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6.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释义 8.1 保单年度 8.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8.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8.4 周岁 8.5 有效身份证件 8.6 意外伤害 8.7 全残 8.8 到达年龄 8.9 毒品 8.10 酒后驾驶 8.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2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8.13 机动车 8.14 情形复杂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太平洋人寿2023两全保险 163 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鑫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4、太保附加鑫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太保附加鑫无忧两全保险”简称“附加鑫无忧两全”。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附加鑫无忧两全保险合同”。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到
5、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为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周岁至 65 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
6、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 元。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三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3
7、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期间+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全残,我们按以下三项中金 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1)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
8、险费总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2)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实际已交费期数+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3)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实际已交费期数+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
9、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
10、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机动车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3.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
11、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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