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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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页,共10页 上海人寿2023终身寿险04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第九九条条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并关注注释内容。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第2页,共10页 目目 录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的合同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3 第二条 投保范围.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3 第四条 保险期间.3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3 第五条 保险金额.3 第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4 第七条 等待期.4 第八条 保险责任.4 第九条 责任免除.5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6 第十条 保险费的支付.6 第十一条 宽限期.6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6 第十二条 受益人.6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6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7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
4、请.7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7 第十七条 宣告死亡处理.7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您还享有哪些权益.8 第十八条 现金价值.8 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8 第二十条 减额交清.8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8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8 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9 第二十四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项.9 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 第二十六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 第二十七条 年龄性别错误.9 第二十八条 未还款项.10 第二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10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10 第三十一条
5、争议处理.10 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第3页,共10页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的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周岁1(须出生满 28 日)至 75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6、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本合同自自我们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保单年度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7、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本合同项下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在交费交费期满期满日日4零时之后且本合同生效满五年,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同一同一个保单年度个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
8、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20%,且,且同一同一个个保单年度保单年度内内因因减少减少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累累计计向您退还的现金价值之和向您退还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不得超过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 20%20%。三、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的 3%增加。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有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有效效保险金额相应调整。保险金额相应调整。1周岁: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户
9、口簿、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2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4交交费期满日:费期满日:趸交的交费期满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期满日为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第4页,共10页 第六条第六条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故保
10、险金限制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七条第七条 等待期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日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日均为等待期。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全残5保险金的责任: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意外
11、伤害事故6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如果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7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如果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
12、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到达年龄8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 5全残全残:指
13、以下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且病程持续超过 180 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我们指定鉴定机构出
14、具鉴定书。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6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保单保单周年日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8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第5页,共10页 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
15、时本合同终止。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已交费已交费年度数年度数9的的乘积乘积计算计算。到达到达年龄年龄 给付比例给付比例 18-40 岁岁 160%41-60 岁岁 140%61 岁及以上岁及以上 120%第九条第九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16、,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10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1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驶13,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14的机动车机动车15。6.战争战争16、军事冲突军事冲突17、暴乱暴乱18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
17、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第二十条 减额交清”、“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9已交费已交费年度数:年度数:趸交按一年计数,期交按已交费年度数计数,如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含减额交清)情形,已交费年度数按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数。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11毒品:毒品:指中
18、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2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
19、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4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5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6战争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17军事军事冲突: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18暴乱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20、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第6页,共10页“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七条 年龄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如何支付支付保险费保险费 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支付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宽限期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宽限期内限期内发生的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事故19,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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