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盛朗康顺(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副本.pdf
《东吴盛朗康顺(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副本.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吴盛朗康顺(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副本.pdf(5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东吴盛朗康顺(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东吴盛朗康顺(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有助助于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2.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
2、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5 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9.5 意外伤害事故 1.1 保险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6 全残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7 医院 1.3 投保年龄 6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9.8 专科医生 1.4 犹豫期 6.1 效力中止 9.9 轻症疾病释义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6.2 效力恢复 9.10 中症疾病释义 2.1
3、基本保险金额 7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11 重大疾病释义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12 现金价值 2.3 保险期间 8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3 恶性肿瘤重度 2.4 保险责任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4 毒品 2.5 责任免除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5 酒后驾驶 2.6 其他免责条款 8.3 年龄错误 9.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4 未还款项 9.1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3.1 受益人 8.5 合同内容变更 9.18 感染艾滋
4、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 保险事故通知 8.6 联系方式变更 9.19 遗传性疾病 3.3 保险金申请 8.7 争议处理 9.2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4 保险金给付 9 9.释义释义 3.5 诉讼时效 9.1 保单年度 4.4.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4.1 保险费的支付 9.3 周岁 4.2 宽限期 9.4 有效身份证件 东吴人寿2023疾病保险 01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东吴东吴盛朗康顺(尊享版)盛朗康顺(尊享版)重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
5、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1.1 保险保险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1.2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1)和保险费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定支付日(见 9.2)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6、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周岁(见9.3)。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有效身份证身份证件件(见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
7、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2 2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3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4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意外伤害事故伤害事故(见 9.5)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全残(见 9.6),或被
8、医院医院(见 9.7)的专专科医生科医生(见 9.8)确诊发生本合同“轻症疾病释义轻症疾病释义(见 9.9)”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中症疾病释义疾病释义(见 9.10)”约定的中症疾病、“重大疾病释义重大疾病释义”(见 9.11)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可供选择的方案如下表所示:方案一 基本保险责任 方案二
9、基本保险责任+可选组合一 方案三 基本保险责任+可选组合二 方案四 基本保险责任+可选组合三 方案五 基本保险责任+可选组合一+可选组合二 方案六 基本保险责任+可选组合一+可选组合三 方案七 基本保险责任+可选组合二+可选组合三 方案八 基本保险责任+可选组合一+可选组合二+可选组合三 基本基本保险责保险责任任 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包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五项。身故身故或全残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
10、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轻症疾病保轻症疾病保险金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9.9 轻症疾病释义”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若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种数达到四种,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照其中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
11、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中症疾病保险金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9.10 中症疾病释义”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若我们累计给付中症疾病种数达到两种,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照其中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
12、险金。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首次首次重大疾重大疾病保险金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方案一或方案四,在我们
13、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择方案四并满足保险金给付条件)后,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方案二或方案六,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择方案六并满足保险金给付条件)后,我们豁免确诊日以后您应交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我们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本合同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9.12)降为 0,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方案三或方案七,且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见 9.13),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及额
14、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择方案七并满足保险金给付条件)后,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方案五或方案八,且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及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择方案八并满足保险金给付条件)后,我们豁免确诊日以后您应交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我们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 0,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方案三或方案五或方案七或方案八,且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重大疾病
15、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择方案七或方 案八并满足保险金给付条件)后,我们豁免确诊日以后您应交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我们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 0,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我们豁免确诊日以后您应交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可选保险责可选保险责任任 本合同可选保险责任包括三组共计四项责任,可选组合一:“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组合二:“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组合三:“额外身故或全残保
16、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组合一可选组合一 本合同可选组合一包括“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多次重大疾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病保险金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包括“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提供的重大疾病共有 120 种,分为 5 组,具体见“9.11 重大疾病释义”。(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首次
17、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不含第 365 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2)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不含第 365
18、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3)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不含第 365 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
19、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4)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不含第 365 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四次重大疾
20、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给付后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可选组合可选组合二二 本合同可选组合二包括“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重度恶性肿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可选组合三可选组合三 本合同可选组合三包括“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身故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该日)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且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
21、不含该日)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我们已经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额外重大疾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
22、终止。我们所保障我们所保障的的轻度轻度疾病疾病名称名称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度疾病共有 50 种,名称如下,具体见“9.9 轻症疾病释义”。1.恶性肿瘤-轻度*27.单侧肾脏切除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28.双侧卵巢切除术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29.双侧睾丸切除术 4.原位癌 30.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5.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1.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6.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32.永久性心脏除颤器植入 7.心脏瓣膜手术(非切开心脏手术)33.胆道系统重建手术 8.中度听力受损 34.早期肝硬化 9.单耳失聪 35.慢性肝衰竭代偿早期 10.人工耳蜗植入术 36.慢性阻塞性肺病 11.视
23、力严重受损 37.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12.角膜移植 3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3.单眼失明 14.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开腹手术)39.中度再生障碍性贫血 15.轻度慢性肾脏疾病 40.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16.肝脏整叶切除 41.轻度颅脑手术 17.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42.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 18.轻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43.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19.因肾上腺腺瘤所致的肾上腺切除术 44.多发肋骨骨折 20.丝虫病所致早期象皮肿 45.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21.中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46.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22.颈动脉狭窄介入手术 23.特定周围动脉
24、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47.严重长管骨慢性骨髓炎手术治疗 24.心包膜切除术 48.昏迷 48 小时 25.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49.较轻面积度烧伤 26.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50.轻度面部度烧伤 我们所保障我们所保障的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名称名称 我们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共有 20 种,名称如下,具体见“9.10 中症疾病释义”。1.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11.单侧肺脏切除 2.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12.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3.中度克罗恩病 13.中度克雅氏病 4.中度脑损伤 14.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5.单个肢体缺失 15.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6.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症 16.中度面积度烧伤
25、 7.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17.中度面部度烧伤 8.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18.昏迷 72 小时 9.中度结核性脊髓炎后遗症 19.中度重症肌无力 10.中度脊髓灰质炎 20.中度多发性硬化症 我们所保障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名称名称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 120 种,分为五组,名称如下,具体见“9.11 重大疾病释义”。第一组:与恶性肿瘤及器官功能障碍相关疾病第一组:与恶性肿瘤及器官功能障碍相关疾病 1.恶性肿瘤-重度*21.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22.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23.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3.严重慢性肾衰竭*24.重症手足口病 4.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吴盛朗康顺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副本 东吴 盛朗康顺 尊享版 重大疾病 保险条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