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玺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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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人寿2023终身寿险 067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阳光人寿阳光玺阳光玺终身寿险(分红型)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BWLK-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5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3.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2、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1.4、2.6、4.2、7.1、10.2、11.20 分红是不保证的.3.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4.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11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5 保险费保险费的的支付支付 10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3、5.1 保险费的支付 10.1 合同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宽限期 10.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1.3 投保范围 10.3 未还款项 1.4 犹豫期 10.4 合同内容变更 10.5 联系方式变更 2 2 我们提供的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障 6 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10.6 争议处理 2.1 保险期间 6.1 现金价值 2.2 基本保险金额 6.2 保单贷款 2.3 有效保险金额 6.3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1111 释义释义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1.1 保单年度 2.5 保险责任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2.6 责任免除 11.3 保单周年日 11.4 周
4、岁 11.5 签收本合同之日 3 3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7 7 合同的效力中止与恢复合同的效力中止与恢复 11.6 有效身份证件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及派发 7.1 效力中止与恢复 11.7 全残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11.8 到达年龄 11.9 累计已交保险费 11.10 毒品 4 4 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的申请 8 8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11.11 酒后驾驶 4.1 受益人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2 保险事故通知 11.13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4.3 保险金申请 11.14 机动车 4.4 保险金给付 11.15 战争 4.5 宣告死亡处
5、理 11.16 军事冲突 11.17 暴乱 11.18 净保险费 9 9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11.19 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20 我们认可的医院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21 专科医生 11.22 条款约定利率 9-1 阳光人寿阳光人寿阳光玺阳光玺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阳光人寿阳光玺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
6、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1.2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生效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1.2)、保单周年保单周年日日(见 11.3)均以生效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 1.3.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周岁(见 11.4)(须出生满 28 日
7、)至 73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签收本合同之之日日(见 11.5)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11.6)。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
8、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2.2 2 基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2.3 有效保险有效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5%)(n-1),其中 n 为本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数。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有效保险金额将按变更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2.42.4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身故保险金限制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
9、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0-2 2.52.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承担保险责任:2.5.1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全残(见 11.7)时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见 11.8)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累计已交保险费(见 11.9);(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 6.1)。(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
10、8 周岁(含)的,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系数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11、 41 周岁 160%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 140%已满 61 周岁(含)120%2.62.6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1.10);(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11.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12),或
12、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1.13)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11.14);(6)战争战争(见 11.15)、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 11.16)、暴乱暴乱(见 11.17)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3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10-3 3.1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的确定及的确定及派发派发
13、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派发给您。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3.2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的领取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保单红利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
14、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交费期间届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4)购买交清保额: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净保险费(见11.18)购买交清保额,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见 11.19)。您购买交清保额后,我们按照如下方式承担交清保额对应的保险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交清保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
15、价值。(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交清保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交清保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系数;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给付交清保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16、系数;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1+2.5%)(n-1),其中 n 为本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数。“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系数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 160%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 140%已满 61 周岁(含)120%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10-4 4 4 保险金的申请
17、保险金的申请 4.1 4.1 受益人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
18、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4.2 4.2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通知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19、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 4.3 保险金申保险金申请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0、(3)我们认可的医院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20)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 11.21)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符合 11.7“全残”释义所列举情形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10-5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4.4 4.4 保险金给保险金给付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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