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鸿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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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寿鑫鸿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国寿鑫鸿宝鑫鸿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鸿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鸿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
2、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一、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
3、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二二、
4、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第五条第五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合同效力最后
5、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中国人寿2024两全保险 1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鑫鸿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二二页)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或驾驶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
6、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第六六条条 红利事项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
7、领取;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第第七七条条 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第第八八条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
8、)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九第九条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9、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条第十条 附则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第第十一十一条条 释义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10、驾驶或国寿鑫鸿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三三页)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
11、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第一一条条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
12、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第二二条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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