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人寿金穗安行两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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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银人寿2023两全保险 04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农银人寿金穗农银人寿金穗安行安行两全保险条款两全保险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
2、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我们对可能影响您或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保障利益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我们对可能影响您或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保障利益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部分。加粗部分。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
3、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4.4.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5.其他其他权益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6.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恢复 效力中止与恢复 7.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合同终止
4、 8.7 联系方式变更 8.8 争议处理 附件:全残项目表 农银人寿金穗农银人寿金穗安行安行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农银人寿金穗安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5、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1、保单年保单年度度2 2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 3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1.3 3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周岁4 4至 65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
6、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有效身份证件份证件5 5。自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的通知书时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 2.4 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2.2.2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
7、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 10 年、20 年和 30 年三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年交保险费已经过的交费期数保险期间对应的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本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保险期间 比例 10 年 100%20 年 110%1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
8、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4 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30 年 120%身故身故或或全残全残保险金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或全
9、残全残6 6保险金包括以下六项,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全残,我们,我们仅按下述六仅按下述六项身故项身故或或全残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非意外身故非意外身故或或全残全残保保险金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7 7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年交保险费已经过的交费期数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8 8对应的比例。到达年龄 比例 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2)被保险人身故或
10、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般意外一般意外身故身故或或全残全残保险金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自驾车意外身故自驾车意外身故或或全全残残保险金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自驾车9 9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
11、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本合同终止。终止。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保单周年日),且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本合同终止。终止。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保单周年日
12、),且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本合同终止。终止。6 全残全残:指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被评定为第一级伤残程度的残疾情况。全残项目表见附件。7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
13、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自杀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8 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9 自驾车自驾车:自驾车包括家庭自用汽车和非营业用汽车。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 9 座以下的客车。非营业用汽车
14、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故或或全残全残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客身份合法乘坐指定指定交通工具交通工具10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指定
15、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本合同终止。终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故或全残全残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重大重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11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驾驶非机动车交通意驾驶非机动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自行车自行车12或电动自行车(不包括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不包括电动三轮车)1313期间,在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
16、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此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驾驶非机动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本合同终止止。被保险人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我公司仅承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不承担给付“驾驶非机动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驾驶非机动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本合同终止本合同
17、终止。2.2.4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全残保保险金的责任:险金的责任:10 指定交通工具:指定交通工具:本合同的指定交通工具类别包括:从事合法客运的长途汽车;从事合法客运的市内公交车;从事合法客运的出租车(含网约车)(含网约车);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摆渡;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班飞机。网约车: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18、中的车辆,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本条款约定的网约车需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的乘用车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4)有合法有效行驶证;(5)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11 重大重大自然自然灾害灾害:本合同所指重大自然灾害,共计八种,均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其名称和定义如下
19、:(1)地震: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2)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3)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4)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5)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或彗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 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6)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 12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7)冰雹: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
20、雷暴出现;(8)龙卷风:指一种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强烈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强烈的旋风,风力达 12 级以上。12 自行车自行车:又称两轮脚踏车、脚踏车,指一种通过链带或齿轮以人力驱动的两轮的陆上交通工具,包括家用自行车和商业运营的共享单车,但不包含装有动力装置的脚踏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独轮车。13电动自行车(不包括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不包括电动三轮车):指在境内的、非营运型运输(非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的电
21、动自行车定义,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2)不包括以下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没有临时牌照的非机动车;(3)上述电动自行车若被用于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电动自行车范畴。(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
22、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1414;(5 5)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15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1616,或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驶证1717的的机动车机动车1818;(6 6)战争)战争1919、军事冲突、军事冲突2020、暴乱、暴乱2121或武装叛乱;或武装叛乱;(7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 1 1 项情形导
23、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 1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意外
24、身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或全残全残保险金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自驾车意外身故身故或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指定交通工具意外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身故或或全全残保险金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驾驶非机动车交通意外身驾驶非机动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
25、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证的机动车;(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 8)被保险人醉酒)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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