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悦享健康(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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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安人寿2023疾病保险 08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悦享健康(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利安悦享健康(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
2、的内容 1.4、2.3、2.4、3.2、5.1、6.3、7.1、8.1、8.3、9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保险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保险条款。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
3、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及豁免保险费核定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质押贷款 6.3 减额交清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
4、理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9.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4 周岁 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意外伤害 9.7 专科医生 9.8 确诊初次发生 9.9 疾病终末期阶段 9.10 毒品 9.11 酒后驾驶 9.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3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4 机动车 9.15 遗传性疾病 9.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附件 1: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成人特定疾病的范围及定义 利安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5、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悦享健康(尊享版)重大疾病保利安悦享健康(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险条款条款 “利安悦享健康(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利安悦享健康尊享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利安悦享健康(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1
6、.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1)、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9.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3)均以该日期计算。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周岁(见 9.4)。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
7、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9.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
8、(这9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9.6)以外的原因经专科专科医生医生(见 9.7)确诊确诊初次发生初次发生(见 9.8)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身故的,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 时,本合同终止。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
9、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 日(含当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
10、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同一种中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之和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11、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无论是否同时确诊,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同一种轻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之和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由
12、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无论是否同时确诊,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其中最严重的
13、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
14、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成人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且在年满 5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15、,详见附件 1)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额外给付成人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您已支付的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6、对应的现金价值。生命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疾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疾病终末期阶段阶段(见9.9):(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达到疾病终末 期阶段,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您已支付的保险费;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重大疾
17、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仅限给付一项,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不再给付其他两项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18、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10);(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13)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9.14);(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 9.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16),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疾病除外;(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7),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疾病除外。发生上述第(1
1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5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除以上“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本合同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3 3 如何如何申
20、请申请领取领取保险金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
21、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成人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22、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成人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23、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 受益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
24、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各项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给付及豁免保险费核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且需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25、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不予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金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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