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02029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0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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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1 天安人寿天安人寿2012018 8 两全两全保险保险 0 01414 号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1 15 5个自然日个自然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 扣除保单工本费扣除
2、保单工本费1.41.4 被保险被保险人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2.2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3.3.2 2 您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您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3.3.3 3 您有退保的权利您有退保的权利1.61.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本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您解除本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1.61.6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2.4 4 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结算
3、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4.34.3 如何计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如何计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4.64.6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5.35.3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
4、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4.4.保单账户与账户保单账户与账户结算结算 4.1 保单账户 4.2 费用的收取 4.3 结算利率 4.4 保单利息 4.5 最低保证利率 4.6 保单账户价值 5.5.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的申请与给付 5.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 变更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的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未还款项的扣除 5.6 诉讼时效 6.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5、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2.4 责任免除 3.3.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3.3 保单质押贷款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6.4 地址变更 6.5 失踪处理 6.6 争议处理 7.7.释义释义 7.1 周岁 7.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7.3 现金价值 7.4 保单生效对应日 7.5 毒品 7.
6、6 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8 无有效行驶证 7.9 机动车 7.10 保单年度 7.11 结算日 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2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万能型)条款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1.1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详见释义)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
7、险。1.1.2 2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1.31.3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生效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 1.4 4 犹豫期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
8、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详见释义)。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1 1.5 5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变更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
9、的书面协议。1 1.6 6 您解除合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同的手续及风险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出书面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1.71.7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
10、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3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2.2.2 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2.2.2.1 1 身故保险身故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如下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应情形对应情形 给付比例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
11、)前(不含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00%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60%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40%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 120%2.2.22.2.2 满期生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2.3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身故保险金金限制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为未成年子女投保
12、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总和的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4 4 责任责任免除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毒品(详见释义);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
13、义)或驾驶无有效行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机动车(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3.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本合同保险费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4 交纳交纳 1.趸交保险费: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
14、保险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2.追加保险费: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您可以向本公司交纳追加保险费,但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3.3.2 2 部分领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价值 1.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自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金额,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将随部分领取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将随部分领取金额及对应的部分领取手续费金额及对应的部分领取手续费(部分领取手续费标准见本条款第(部分领取手续费标准见本条款第 4.24.2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而而相应减少。相应减少。2.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以及部分领取后的保单
15、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如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如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本公司公司规定规定的的最低限额,您只能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最低限额,您只能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3.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您不能申请部分领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您不能申请部分领取。4.若您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则不能申请若您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则不能申请部分领取部分领取。5.每个保单年度每个保单年度(详见释义)(详见释义)内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及内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及对应的对应的部分部分领取手续费之领取手续费之和和不得超过不得超过已已交交保险
16、保险费费的的 20%20%。6.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3.3.3 3 保单质押保单质押贷款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
17、控能力确定并公布,公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保单账户与账户结算保单账户与账户结算 4.14.1 保单账户保单账户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您建立保单账户,保单账户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载明报告期内保单账户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4.24.2 费用的收费用的收取取 1.初始费用 本公司收到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的保单账户。初始费用为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1%。2.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在每月结算日结算日(详见释义)(详见释义)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
18、。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5 保单管理费为每月 0 元。3.风险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月对本合同承担的身故保险金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其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该结算日的年龄、性别及风险保额决定。其中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在本合同生效日,本公司按照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当日至下个结算日(含当日)实际天数的风险保险费;在每月结算日,本公司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自该结算日次日至下个结算日(含当日)实际天数的风险保险费。每千元风险保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附表年风险保
19、险费表。日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 1/365。除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本合同终止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本公司将退还合同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险费。4.部分领取手续费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公司将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该手续费将从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1部分领取金额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 其中,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的具体收取标准如下:保单年度 第 1 个 第 2 个 第 3 个 第 4 个 第 5 个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 5%4%3%2%1%5.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指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其金额为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保单账户价
20、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如下:保单年度 第 1 个 第 2 个 第 3 个 第 4 个 第 5 个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 5%4%3%2%1%4 4.3 3 结算利率结算利率 本公司每月确定并公布一次结算利率,并于每月保单结算日后的 6 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及对应的日利率,两者的换算公式为:(1121-1=(年利率)日利率当月天数)。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年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见本条款第(见本条款第 4.54.5条)条),但结算利率对应的年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但结算利率对应的年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4 4.4 4 保单利息保
21、单利息 1.本公司于保单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利息。2.本公司每月在结算日,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上一结算日至本结算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3.在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根据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所对应的结算日至本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6 4.54.5 最低保证最低保证利率利率 本合同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0%。4 4.6 6 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价值 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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