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中银颐享金生即期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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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银三星中银颐享金生即期养老年金保险 条款 第 1 页,共 10 页 中银三星人寿2023年金保险 018 号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三星中银中银三星中银颐享金生颐享金生即期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即期养老年金保险条款(2023 年年 9 月)月)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 第三条 养老年金领取
2、方式及养老年金 领取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条 保单借款 第十一条 未还款项 第四章第四章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及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及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第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五章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八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六章第六章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 第二十条 明确说
3、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一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 第二十四条 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第七章第七章 释义释义 第二十九条 释义 一 保单周年日 二 保单周月日 三 现金价值 四 毒品 五 酒后驾驶 六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七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八 机动车 九 战争 十 军事冲突 十一 暴乱 十二 利息 十三 保单年度 十四 有效身份证件 十五 医疗机构 十六 鉴定机构 十七 借款利率 中银三星中银颐享金生即期养老年金保险 条款 第 2 页,共 10 页 条款正文
4、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中银三星中银颐享金生即期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养老年金开
5、始领取日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时日起 15 日后的次日。第三条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养老年金领取日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方式,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并于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确定。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该日)及其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释义一)。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该日)及其后的每个保单周月日保单周月日(见释义二)。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养老年金 自养老
6、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含该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以下数额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给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时止:(1)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2)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养老年金。若您在犹豫期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退还已支付的养老年金。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
7、两项中的较大者:中银三星中银颐享金生即期养老年金保险 条款 第 3 页,共 10 页(1)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释义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为计算基础。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任: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
8、事强制措施;3.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四);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六),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七)的机动车的机动车(见释义八);6.6.战争战争(见释义九)、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释义十)、暴乱、暴乱(见释义十一)或武装叛乱;或武装叛乱;7.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
9、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 1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七条 保险金
10、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我们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中所指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中银三星中银颐享金生即期养老年金保险 条款 第 4 页,共 10 页 第十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
11、具有现金价值,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借款;最高累积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保单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相应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利息(见释义十二)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若您申请部分还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借款本金。第十一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第四章第四章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及合同解除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及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成
12、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本合同成立且您已交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释义十三)、保单月份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分为 15 年、20 年两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十四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3、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十四)。中银三星中银颐享金生即期养老年金保险 条款 第 5 页,共 10 页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
14、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第五章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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