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京福宏裕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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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北京人寿京福京福宏裕宏裕终身终身寿险寿险(分红型)(分红型)条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所交的保险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3.1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事关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务必认真阅读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事关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务必认真阅读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2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4.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10 本保险条款中其他加粗字体部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免除或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请重点关注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其他免责条款 3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宣告死亡处理 4.6 诉讼时效 5.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效力中止与恢复 6.1 效力中止与恢复 7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7.2 保单贷款 7.3 自动垫交 7.4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年龄
4、性别错误的处理 9.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4 合同终止 9.5 未还款项 9.6 合同内容变更 9.7 联系方式变更 9.8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保单周年日 10.6 高度残疾 10.7 净保险费 10.8 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 北京人寿2023终身寿险 05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北京人寿京福京福宏裕宏裕终身终身寿险寿险(分红型)(分红型)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
5、限公司。1 1 双方订立的合同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北京人寿京福宏裕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 投保范围
6、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周岁(见释义)(须出生满 28 日)至7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
7、障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释义)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
8、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
9、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25N-1,N=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高度残疾(见释义),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
10、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25N-1,N
1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我们我们仅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仅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终止。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或高度残疾的,的,我们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1)投保人对被保
12、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自伤,或或自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成立或者者本合同本合同效力恢复效力恢复之日起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年内自杀,但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杀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发生上述第(上述第(1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除投保人本人外)退
13、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发生上述第(上述第(1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我们向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我们向您退还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6 其他免责条款 除“除“2.52.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我们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
14、容: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4 1.4 犹豫期”、“犹豫期”、“2.4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3.13.1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的确定”、“的确定”、“3.23.2 保单红利的领取保单红利的领取”、“4 4.2.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6 6.1.1 效力中止与恢效力中止与恢复”、复”、“7.17.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7 7.2.2 保单保单贷贷款”、“款”、“7 7.3.3 自动垫交”、自动垫交”、“7 7.4 4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的减少”、“8 8.1.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 9.1.1 明确说明与如实
15、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 9.2 2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的处理”、“、“10 10 释义”释义”。3 3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红利。保单红利是不确定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和非保证的。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派发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留存在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保单红利或本合
16、同效力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的年利率由我们确定。(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净保险费险费(见释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本合同的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见释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将按被保险
17、人身故或高度残疾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1.025N-1,N=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领取方式,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领取方式,我们我们将按将按购买购买交清增额交清增额保险保险方式处理。方式处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18、若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需填写变更申请书,自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4 4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
19、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2.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
20、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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