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安鑫相传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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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安鑫相传终身寿险光大永明安鑫相传终身寿险 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阅读提示阅读提示 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第八条第八条 您在犹豫期享有的权利.第 二 十 一 条第 二 十 一 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九条、第十条第九条、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该及时通知我们.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如何申请
2、保险金.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如何给付保险金.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您慎重决定.第 二 十 二 条第 二 十 二 条 释义.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光大永明人寿2023终身寿险 9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2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3 第一条 合同构成.3 第二条 投保范围.3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3 第四条 保险期间.3 第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3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3 第七条 合同终止.3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4 第八条 保险责任.4 第九条 责任免除.5 第十条 其它免责条款.5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5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6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6 第十四条 未还款项.6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6 第十五条 现金价值.6 第十六条 减额交清.6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7 第十八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7 第十九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7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7 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7 第二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您必须了解的事项.8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 第二十四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8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
4、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9 第二十七条 宽限期.9 第二十八条 宣告死亡处理.9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9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10 第三十一条 诉讼时效.10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变更.10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释义释义.10 附表附表 .12 3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光大永明安鑫相传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
5、、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周岁(见释义 1)至 7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合同合同成立与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保单周年日单周年日(见释义 2)、保保单年度单年度(见释义 3)、保单月份、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 4)和保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
6、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第六条第六条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七条第七条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2.若您在投保时
7、选择了本合同的“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确认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高高度残疾度残疾(见释义 5);3.被保险人身故的;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4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您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可由您决定是否投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在投保时的选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1.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释义 6)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
8、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 2.高度残疾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
9、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 3.额外额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1)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60 周岁,我们在给付第 1 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额外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
10、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且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满 60 周岁,我们在给付第 2 项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同时,将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别提示与说明:1.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我们仅承担本合同中的必选责任“身故保险金”和可选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责任,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之后,本合同终止。2.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我们仅给付一次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额外身
11、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必须同时选择可选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可选责任“额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不能单独选择。4.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额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我们仅承担“额外身故保险金”和“额外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责任,我们给 5 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之后,本合同终止。5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额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我们仅给付一次额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6.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各期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我们将
12、按照变更后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第九条第九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释义 7);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释义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9)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有效行驶证驶证(见释义 10)的机动车机动车(见释义 11);
13、6.战争战争(见释义 12)、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释义 13)、暴乱暴乱(见释义 14)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条第十条 其它免责条款其它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九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加下划线突出显示的内容:“第八条 保险责任”、
14、“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九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第二十四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第六部分 释义”。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如何申请领取领取保险金保险金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6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
15、保险金申请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15);(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见释义 16)、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高度残疾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鉴定机构(见释义 17)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16、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3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
17、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利息(见释义 18)。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18、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不想继续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本合同尚有现金价值的,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您申请当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减额交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单保单贷款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如您没有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您提供的贷款材料及贷款额度经我们同意后,向您发放保单贷款。贷
19、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 180 天。在保单贷款期间,将按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利息。特别提示与说明: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满 5 年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每个保单年度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实际已交保险费的20%,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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