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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安鑫相传终身寿险光大永明安鑫相传终身寿险 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阅读提示阅读提示 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第八条第八条 您在犹豫期享有的权利.第 二 十 一 条第 二 十 一 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九条、第十条第九条、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该及时通知我们.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如何申请
2、保险金.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如何给付保险金.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您慎重决定.第 二 十 二 条第 二 十 二 条 释义.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光大永明人寿2023终身寿险 9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2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3 第一条 合同构成.3 第二条 投保范围.3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3 第四条 保险期间.3 第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3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3 第七条 合同终止.3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4 第八条 保险责任.4 第九条 责任免除.5 第十条 其它免责条款.5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5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6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6 第十四条 未还款项.6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6 第十五条 现金价值.6 第十六条 减额交清.6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7 第十八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7 第十九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7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7 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7 第二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您必须了解的事项.8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 第二十四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8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
4、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9 第二十七条 宽限期.9 第二十八条 宣告死亡处理.9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9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10 第三十一条 诉讼时效.10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变更.10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释义释义.10 附表附表 .12 3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光大永明安鑫相传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
5、、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周岁(见释义 1)至 7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合同合同成立与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保单周年日单周年日(见释义 2)、保保单年度单年度(见释义 3)、保单月份、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 4)和保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
6、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第六条第六条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七条第七条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2.若您在投保时
7、选择了本合同的“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确认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高高度残疾度残疾(见释义 5);3.被保险人身故的;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4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您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可由您决定是否投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在投保时的选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1.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释义 6)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
8、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 2.高度残疾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
9、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 3.额外额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1)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60 周岁,我们在给付第 1 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额外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
10、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且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满 60 周岁,我们在给付第 2 项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同时,将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别提示与说明:1.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我们仅承担本合同中的必选责任“身故保险金”和可选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责任,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之后,本合同终止。2.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我们仅给付一次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额外身
11、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必须同时选择可选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可选责任“额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不能单独选择。4.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额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我们仅承担“额外身故保险金”和“额外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责任,我们给 5 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之后,本合同终止。5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额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我们仅给付一次额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6.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各期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我们将
12、按照变更后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第九条第九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释义 7);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释义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9)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有效行驶证驶证(见释义 10)的机动车机动车(见释义 11);
13、6.战争战争(见释义 12)、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释义 13)、暴乱暴乱(见释义 14)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条第十条 其它免责条款其它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九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加下划线突出显示的内容:“第八条 保险责任”、
14、“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九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第二十四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第六部分 释义”。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如何申请领取领取保险金保险金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6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
15、保险金申请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15);(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见释义 16)、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高度残疾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鉴定机构(见释义 17)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16、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3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
17、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利息(见释义 18)。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18、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不想继续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本合同尚有现金价值的,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您申请当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减额交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单保单贷款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如您没有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您提供的贷款材料及贷款额度经我们同意后,向您发放保单贷款。贷
19、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 180 天。在保单贷款期间,将按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利息。特别提示与说明: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满 5 年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每个保单年度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实际已交保险费的20%,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
20、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效力效力中止与中止与恢复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
21、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8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
22、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明确说明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
23、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年龄年龄性别性别错误错误的的处理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
24、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25、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9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26、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2.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27、故在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宽限期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
28、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 如果保险金申请人与我们就是否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理赔程度或条件发生争议时,保险金申请人和我们均有权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以确定其原因及程度等。10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
29、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释义释义 1.1.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2.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
30、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3.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4.4.保险费约定支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5 5.高度残疾高度残疾 指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被评定为第一级伤残程度的残疾情况。详见附表高度残疾项目表。6 6.意
31、外伤害意外伤害 指因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意外事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意外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7.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8.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11 过一定的标准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0.无无合法合法有效有效行驶证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1.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33、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2.战争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13.军事冲突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14.暴乱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15.有效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16.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
34、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17.鉴定机构鉴定机构 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8.利息利息 本合同保单贷款利息按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本合同欠交保险费利息按我们公布的欠交保险费利率计算。12 附表附表 高度残疾项目表高度残疾项目表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级
35、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1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级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1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1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1级 躯干及四肢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36、1级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
37、需要护理者。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5.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13 本标准视力以矫
38、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9.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10.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39、,但不能产生动作。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 级:正常肌力。11.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 13%,后躯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12.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