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034天安人寿爱守护(B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0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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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安人寿爱守护(B 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 天安人寿天安人寿20202121 疾病保险疾病保险 0 01919 号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天安天安人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1515个自然个自然日(即犹豫期)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 扣除保单工本费扣除保单工
2、本费1.41.4 被保险被保险人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3 3 您有减保的权利您有减保的权利3.3.5 5 您有保单您有保单质押质押贷款的权利贷款的权利3.3.6 6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3.83.8 您有退保的权利您有退保的权利1.61.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您解除本保险本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1.1.6 6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2.4 您应当按时您应当按
3、时交交纳保险费纳保险费3.23.2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4.34.3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5.1 1 我们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仔细阅读
4、正文加粗的部分。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6.16 遗传性疾病 6.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1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19 组织病理学检查 6.20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6.21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6.22 TNM 分期 6.23 肢体 6.24 肌力 6.2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6.26 永久不可逆 6.27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6.28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1
5、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3.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保 3.6 保单质押贷款 3.7 保险费自动垫交 4.4.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
6、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未还款项的扣除 4.6 诉讼时效 5.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6.6.释义释义 6.1 周岁 6.2 现金价值 6.3 认可医院 6.4 专科医生 6.5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6.6 意外伤害 6.7 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 6.8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6.9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6.10 疾病终末期阶段 6.11 毒品 6.12 酒后驾驶 6.13 无合法有效驾
7、驶证驾驶 6.14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6.15 机动车 天安人寿爱守护(B 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 天安天安人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天安人寿安人寿爱守护(爱守护(B B 款)款)定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1.1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周岁(详见释义)(详见释义),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1.2 2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8、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1.31.3 合同成立与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 1.4 4 犹豫期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9、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自本本公司公司收到合同解除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申请之日起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1 1.5 5 合同内容变合同内容变更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 1.6 6 您您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的手续及风险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
10、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1.71.7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天安人寿爱守
11、护(B 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3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1 基本基本保险金保险金额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 2.2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
12、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2.3.1 轻症轻症疾病疾病保保险金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内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认可医院(详见释义)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后
13、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的保险保险责任责任终止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的累计累计给付次数给付次数以以四四次为限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
14、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轻症症疾病定义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和本合同所指的中中症疾病症疾病(详见释义)(详见释义)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
15、症疾病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定义和和本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定义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责任。2.3.2.3.2 2 中症疾病保中症疾病保险金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内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后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
16、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50%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每种每种中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中症疾病保险金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给付后该种中中症疾病症疾病的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终止终止。本合同本合同中中症疾病保险金症疾病保险金的的累计累计给付次数给付次数以以两次为限。两次为限。天安人寿爱守护(B 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4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
17、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2.3.2.3.3 3 重大疾病保重大疾病保险金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内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
18、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90日后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2.3.2.3.4 4 疾病终末期疾病终末
19、期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详见疾病终末期阶段(详见释义)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2.3.5 5 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前述“前述“2.3.2.3.3 3 重重大疾病保险金”、“大疾病保险金”、“2.3.2.3.4 4 疾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病终末期保险金”、“2.3.“2.3.5 5 身身故故保险金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
20、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不再给付。2.3.2.3.6 6 轻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后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2.2.4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21、 1-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2-10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毒品(详见释义);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详见
22、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机动车(详见释义);天安人寿爱守护(B 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5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9.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 项情形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23、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第 3-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3-10 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3.1 保险费的交保险费的交纳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3.23.2 续期保险费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的交纳、宽限期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
24、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您欠交的保险费。3.33.3 合同效力中合同效力中止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任。3.43.4 合同效力恢合同效力恢复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
25、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保单质押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53.5 减保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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