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尊赢(典藏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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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尊赢(典藏版)终身寿条款 泰康尊赢(典藏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泰康尊赢(典藏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条款 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泰康尊赢(典藏版)终身寿险(万能型)(以下简称“尊赢(典藏版)终身寿”)为万能险。本产品提供身故保障,同时提供最低保证利率,保单账户价值按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的结算利率累积。投保人: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利息、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以上图例以上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仅
2、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责任免除情形及责任免除情形及费用收取标准在保费用收取标准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险合同中载明。1 1 我们的保障我们的保障 3 3 保单账户运作原理保单账户运作原理 2 2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泰康人寿2023终身寿险 02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附 尊赢(典藏版)终身寿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我们保我们保多久多久、保保什么什么 4.4.保单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账户的运作管理 7.7.合同的构成与合同的构成与生效生效 1.1 保险期间 4.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7.1 合同构成 1.2 基本保险金额 4.
3、2 保单账户结算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4.3 持续奖金 1.4 有效保险金额 4.4 保障成本 1.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4.5 费用收取 1.6 保险责任 4.6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4.7 现金价值 4.8 保单贷款 2 2.什么情况我们不赔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5.5.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8.8.需关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的其他事项 2.1 责任免除 5.1 受益人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保险事故通知 8.2 投保年龄 5.3 保险金申请 8.3 年龄性别错误 5.4 保险金给付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4、争议处理 3.3.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6.6.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3.1 保险费的交纳 6.1 犹豫期 3.2 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3 定期追加保险费的补交 3.4 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变更 3.5 宽限期 3.6 效力中止 3.7 效力恢复 尊赢(典藏版)终身寿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公司 泰康尊赢(典藏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泰康尊赢(典藏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尊赢(典藏版)终身
5、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 1.我们我们保多久、保什么保多久、保什么 1 1.1 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1.21.2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包括必选基本保险金额和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必选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您转入保险费、趸交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及不定期追加保险费之和,减去您累计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金额。可选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可选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约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
6、变更后的金额为可选基本保险金额。1.1.3 3 可选基本保险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变更金额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满 1 年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变更可选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保单年度1 1内,您申请增加或减少可选基本保险金额的次数均不多于 1 次。可选可选基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金额的增加的增加 若您申请增加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2)在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周岁2 2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年生效对应日3 3之前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对增加的可选基本保险金额,我们会以批单的形式注明生效日。可选可选基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金额的减少的
7、减少 若您申请减少可选基本保险金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对减少的可选基本保险金额,我们会以批单的形式注明效力终止日。1.1.4 4 有效有效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可选基本保险金额”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者”之和:(1)保单账户价值;(2)本合同必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到达年龄到达年龄4 4 对应比例 0-17 周岁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以上 120 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8、一日为对应日。2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3年生效对应日年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4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指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尊赢(典藏版)终身寿条款 1.1.5 5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1.6 6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
9、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金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5 5导致身故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扣除身故之日前 180 日内增加的可选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必选基本保险金额的较大者 2 2.什么情况我们不赔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 2.1.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
10、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6 6;(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7 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8 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9 9的机动车机动车1010;(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因下列责任免除事项身故后的处理 责任免除事项 合同效力 我们的做法 (1)终止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
11、他权利人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111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1212 (2)-(7)终止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5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6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7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
12、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9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
13、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10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11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12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关于现金价值的约定具体请见“4.7 现金价值”。尊赢(典藏版)终身寿条款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增加部分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被保险人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增加部分不承担保
14、险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3.6 效力中止”、“8.3 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3 3.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3 3.1.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转入保险费、趸交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和不定期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价值。转入保险费转入保险费 转入保险费指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约定转入的保险金及保单红利(如果有),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趸交保险费趸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
15、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定期追加保险定期追加保险费费 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在投保时或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申请定期追加保险费。您应与我们约定定期追加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交费金额、交费频率和定期追加保险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交纳日费开始交纳日1313,并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您应在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交纳日和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414按时交纳每期的定期追加保险费。不定期追加保不定期追加保险费险费 本合同生效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选择不定期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由您在不定期追加保险费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批单上载明。特别注意事项特别注意事项 趸交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和
16、不定期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我们的约定。同时,趸交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或者不定期追加保险费后,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高于我们的约定。3.23.2 停止定期追加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保险费 您可以申请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自我们收到申请之日起,您可以停止交纳以后各期的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重新申请定期追加保险费。3.33.3 定期追加保险定期追加保险费的补交费的补交 您应在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按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的交费金额交纳定期追加保险费。如果您未申请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但未能按时交纳定期追加保险费,您可以在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
17、次日零时起60日内申请补交定期追加保险费。我们将您补交的定期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价值。如果您在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仍未交纳定期追加保险费,我们将视同您已申请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3.43.4 定期追加保险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变更费数额变更 如果您选择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定期追加保险费停止之前,您可以申请增加或者减少定期追加保险费的数额。变更后的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须符合您申请时我们关于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的约定。您连续两次申请变更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增加或者减少后的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在我们收到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的下一个定 13定期追加
18、保险费开始交纳日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14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指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交纳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频率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尊赢(典藏版)终身寿条款 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生效。3 3.5 5 宽限期宽限期 在本合同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月生效对应日1515,当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时,我们按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收取保障成本,不足部分记为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同时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自该月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障成本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19、,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欠交的保障成本,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 3.6 6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 当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单账户价值将分成两个阶段进行计算,第一个阶段为本合同效力中止日的前一个结算日到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日,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合同约定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第二个阶段为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单账户价值不再进行累积,且本公司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3 3.7 7 效力恢复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
20、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您欠交的保障成本。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4 4.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4.14.1 保单账户与保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单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账户利息及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在每一保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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