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人寿吉祥保(汇享)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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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汇人寿吉祥保(汇享)终身寿险条款 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汇中汇人寿人寿 20202323 终身寿险终身寿险 0 04949 号号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汇中汇人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1 15 5个个自然自然日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我们仅仅 扣除保单工本费扣除保单工本费1.
2、41.4 被保险被保险人人享享有有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4 4 您有减保的权利您有减保的权利3.3.4 4 您有保单您有保单质押质押贷款的权利贷款的权利3.3.5 5 您有退保的权利您有退保的权利1.61.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您解除本保险本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1.1.6 6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2.2.5 5 您应当按时您应当按时支付支付保险费保险费3.3.1 1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
3、资料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4.34.3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5.1 1 我们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有有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3.4 减保 3.5 保单质押贷款
4、4.4.保险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未还款项 4.6 诉讼时效 5.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年龄错误的处理 5.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4 联系方式变更 5.5 宣告死亡处理 5.6 争议处理 1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
5、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3.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6.6.释义释义 6.1 保单年度 6.2 保单生效对应日 6.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6.4 周岁 6.5 有效身份证件 6.6 现金价值 6.7 身体全残 6.8 本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 6.9 交费期满日 6.10 意外伤害 6.11 毒品 6.12 酒后驾驶 6.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4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6.15 机动车 6.16 战争 6.17 军事冲突 6.18 暴乱 6.
6、19 指定鉴定机构 中汇人寿吉祥保(汇享)终身寿险条款 2 中汇中汇人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汇中汇人寿人寿吉祥保(吉祥保(汇汇享)享)终身寿终身寿险险条款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1.2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生效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
7、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详见(详见释义)释义)、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详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1.3 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周岁(详见释义)(详见释义)(须出生满 28日)至 7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 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
8、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件(详见释义)详见释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 1.5 5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变更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 1.6 6 您您解除合解除合同的手续同的手续及风险及
9、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价值(详见释义)详见释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1.1.7 7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中汇
10、人寿吉祥保(汇享)终身寿险条款 3 3.被保险人身故的;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1 基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根据本合同约定减保的,则以减保后的基根据本合同约定减保的,则以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本保险金额为准。2 2.2.2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身故保险金限制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 2.
11、3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2.4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2.4 4.1.1 身故或身身故或身体全残保体全残保险金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身体全残(详见释义)(详见释义)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保险实际本保险实际支付支付的保险费的保险费(详见释义)(详见释义);(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
12、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至交费期满交费期满日日(详见释义)(详见释义)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我们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比例(见下表):对应情形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60%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40%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 120%(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1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交费期满日之后,我们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比例(见下表):对应情形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60%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40%中汇人寿吉祥保(汇享)终身寿险条款 4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 120%(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
14、值;(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保单年度的给付系数。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给付系数为 100%;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的给付系数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给付系数(1+3.0%)。2.2.4 4.2 2 投保人意投保人意外伤害身外伤害身故或身体故或身体全残豁免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
15、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我我们们不予豁免保险费。不予豁免保险费。2.2.5 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详见释义)(详见释义);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详见释义)(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
16、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详见释义)的机动车机动车(详见释义)(详见释义);6.战争战争(详见释义)(详见释义)、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详见释义)(详见释义)、暴乱暴乱(详见释义)(详见释义)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1
17、.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杀;4.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3.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中汇人寿吉祥保(汇享)终身寿险条款 5 支付支付 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3.23.2 宽限期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
18、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3.33.3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与恢复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前述
19、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保单计算前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为上限确定。质押贷款利率为上限确定。若因保单质押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质押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3.4 4 减保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 2 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
20、投保时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且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我们我们按减保后的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承担承担保险保险责任。责任。3.3.5 5 保单保单质押质押贷款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本合同向我们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经我们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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