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 i 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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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人寿2023疾病保险 083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阳光人寿附加附加 i i 保保定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阅读指引TDDF05-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您有退保的权利.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我们对免除本公
2、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1.4、2.3、2.4、3.2、3.4、4.2、7.1、10.2、11.8、11.21、11.27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定义.3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4.2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11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6 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1111 释义释义1.1 合同构成6.1 现金价值11.1保单年度1.2 合同成
3、立与生效11.2保单周年日1.3 投保范围11.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4 犹豫期11.4周岁11.5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7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11.6有效身份证件2.1 保险期间7.1 效力中止与恢复11.7意外伤害2.2 基本保险金额11.8我们认可的医院2.3 保险责任11.9专科医生2.4 责任免除11.10 毒品11.11 酒后驾驶11.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 3 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8 8 合同解除(退保)合同解除(退保)11.13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3.1 重大疾病的范围8.1 您解除合同的
4、手续及风险11.14 机动车3.2 重大疾病的定义11.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3.3 轻症疾病的范围滋病3.4 轻症疾病的定义11.16 战争11.17 军事冲突11.18 暴乱4 4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9 9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11.19 遗传性疾病4.1 受益人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1.2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4.2 保险事故通知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色体异常4.3 保险金申请11.21 组织病理学检查4.4 保险金给付11.22 ICD-10 与 ICD-O-311.23 TNM 分期11.24 肢体11.25 肌力11.26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5 5 保险费的
5、支付保险费的支付10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5.1 保险费的支付10.1 合同终止11.2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5.2 宽限期10.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11.28 永久不可逆10.3 未还款项11.29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10.4 合同内容变更(New York Heart10.5 联系方式变更Association,NYHA)10.6 争议处理心功能状态分级11.30 条款约定利率32-1阳光人寿阳光人寿附加附加 i i 保保定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1您
6、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1.1合同构成合同构成阳光人寿附加 i 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1.2合同成立与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1.1)、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11.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1.3)均以生效
7、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1.3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周岁(见 11.4)(须出生满28 日)至 55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1.4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签收本附加合同之同之日日(见 11.5)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有效身份证件效身份证件(见 11.6)。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
8、通知书时,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2.12.1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6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22.2基本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2.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确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 3.2)、“轻症疾病”(详见本条款3.
9、4),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11.7)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2.3.1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8)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 11.9)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32-22.3.2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
10、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42.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
11、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1.10);(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11.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1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1.13)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11.14);(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1.15)(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战争战争(见 11.16)、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 11.17)、暴乱暴乱(见 11.18)
12、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 11.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1.20)(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 6.1)。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3 3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3.13.1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的范围范围本附加合同
13、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1恶性肿瘤重度61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62三度房室传导阻滞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63心脏粘液瘤手术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64艾森门格综合征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5Brugada 综合征32-36严重慢性肾衰竭66室壁瘤切除手术
14、7多个肢体缺失67严重大动脉炎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68严重原发性心肌病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69严重川崎病10严重慢性肝衰竭70嗜铬细胞瘤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71雷伊氏综合症12深度昏迷72严重克雅氏病13双耳失聪73严重多发性硬化14双目失明74严重重症肌无力15瘫痪7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16心脏瓣膜手术76植物人状态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77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18严重脑损伤78皮质基底节变性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79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20严重度烧伤80脊髓小脑变性症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81神经白塞病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82严重脊髓空洞症23语言能力丧失83
15、颅脑手术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84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25主动脉手术85严重脊髓内肿瘤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86严重癫痫27严重克罗恩病87严重脊髓灰质炎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88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29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89结核性脊髓炎30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90脑型疟疾31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91严重强直性脊柱炎32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92库鲁病33系统性红斑狼疮-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93重症手足口病34肾髓质囊性病94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5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95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36系统性硬皮病96严重气性坏疽37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97失去一肢及一眼38严重肠道疾病
16、并发症98严重面部烧伤39范可尼综合征99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40肝豆状核变性100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4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101成骨不全症第三型42严重哮喘102埃博拉病毒感染43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103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44严重肺泡蛋白质沉积症104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45肺淋巴管肌瘤病10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32-446肺孢子菌肺炎106狂犬病47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07象皮病48胰腺移植108严重甲型或乙型血友病49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作用所致109严重出血性登革热50严重慢性复
17、发性胰腺炎110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 型)51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111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52溶血性尿毒综合征112严重肺结节病53继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113严重特发性肺纤维化54严重戈谢病114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55严重法布里(Fabry)病115闭锁综合征56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116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57严重冠心病117严重斯蒂尔病58严重心肌炎118亚历山大病59肺源性心脏病119脊髓血管病后遗症6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120进行性肌肉骨化症3.23.2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的定义定义以上各种重大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
18、义:前 28 种重大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定义,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3.2.1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见 11.21)(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 11.22)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
19、 11.22)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TNMTNM 分期分期(见 11.23)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
20、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3.2.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
21、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32-5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
22、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3.2.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肢体(见 11.24)肌力肌力(见 11.25)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
23、功能障碍(见 11.26);(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11.2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3.2.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3.2.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3.2.
24、6严重慢性肾衰竭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3.2.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3.2.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
25、性恶化。3.2.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32-6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脑垂体瘤;(2)脑囊肿;(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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