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鑫利赢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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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鑫利赢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太保鑫利赢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本合同保单账户每月结算投资收益7.2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8.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9.2 您有退保的权利10.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根据保险费支付
2、情况及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情况而变更,请您注意2.1 90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2.4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本合同收取初始费用,请您注意4.2 本合同收取风险保障费用,请您注意4.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0.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1.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3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
3、.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有效保险金额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初始费用 4.3 风险保障费用 4.4 宽限期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保单持续奖励 6.1 保单持续奖励 7保单结算 7.1 保单账户 7.2 结算利率 7.3 年保证利率 7.4 保单账户价值 8保单账户价
4、值的部分领取 8.1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8.2 部分领取费用 9现金价值权益 9.1 现金价值 9.2 保单贷款 10合同解除 10.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2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2.1 年龄错误 12.2 未还款项 12.3 合同内容变更 12.4 联系方式变更 12.5 争议处理 13释义 13.1 保单年度 13.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3.3 周岁 13.4 有效身份证件 13.5 到达年龄 13.6 意外伤害 13.7 全残 13.8 毒品 13.9 酒后驾驶 13.10 无合法有效
5、驾驶证驾驶 13.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3.12 机动车 13.13 情形复杂 13.14 风险保额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太平洋人寿2022两全保险 098 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鑫利赢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太保鑫利赢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太保鑫利赢两全保险(万能型)”简称“鑫利赢”。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鑫利赢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
6、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趸交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70周岁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
7、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等于趸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您交纳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增加;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减少后的基本保
8、险金额大于等于零。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2.2 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基本保险金额 保单账户价值乘以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17 周岁及以下 100%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 期满日的 24 时止。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9、导致身故或全残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本合同保单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
10、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
11、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3.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12、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
13、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
14、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5)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须
15、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满期保险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
16、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
17、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4.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和追加的方式支付。趸交保险费 指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当时规定的条件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追加保险费 指您在本合同生效后,根据我们当时规定的条件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支付的
18、保险费。我们有权调整保险费支付的条件。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当时适用的条件。4.2 初始费用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我们按趸交保险费的 3%收取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我们按追加保险费的 3%收取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本保险条款“7.4 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进入保单账户。4.3 风险保障费用 风险保障费用是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被保险人身故、全残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每日风险保障费用为年风险保障费用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年风险保障费 用的具体金额由我们根据被保险人
19、的到达年龄、性别、风险保额风险保额及其他条件确定。风险保障费用收取标准见本合同所附的太保鑫利赢两全保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障费用表。本合同风险保障费用按如下方法计算:(1)除下述第(2)、(3)、(4)项约定的情形外,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次日至下一个结算日或保单届满之日(以较早者为准)的实际天数计算风险保障费用,并从保单账户中扣除;(2)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不收取风险保障费用,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我们按合同生效之日起 91 日至当月结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风险保障费用,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91 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3)合同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不收取风险保障费用,合同复效之日起 90
20、日后我们按合同复效之日起 91 日至当月结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风险保障费用,并于合同复效之日起 91 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4)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后,当发生以下情况,我们将重新计算当月剩余天数的风险保障费用,对应的风险保障费用按调整后的每日风险保障费用与风险保额变化当日至当月结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少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我们将在风险保额变化当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少收的风险保障费用;若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多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我们将在风险保额变化当日将多收的风险保障费用计入保单账户:追加保险费导致风险保额增加的;您部分领取保单
21、账户价值导致风险保额减少的。(5)若出现其他影响风险保障费用的情形,我们有权重新计算并调整风险保障费用。除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或发生本保险条款“11.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五款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外,当本合同终止时,我们退还合同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障费用。4.4 宽限期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每月结算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用,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障费用。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本保险条款“7.4保单账户价值”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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