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健康新星202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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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宏中宏健康新星健康新星 2 2022022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健康新星健康新星 20222022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保险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以条款约定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签收本合同犹豫期(签收本合同当日起当日起的的1515日)日)内您可以按内您可以按本本合同合同的的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1.3 我们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犹豫期满后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4.1 您应当特别
2、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3.1 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5.2 您您可以通过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可以通过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6.1 您对我们的询问应如实告知,否则会影响您的合同权益.7.1 本合同对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作了详细的本合同对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作了详细的释释义,义,其中包含一些给付其
3、中包含一些给付条件和条件和免免责责条款条款,请您请您逐条仔细逐条仔细阅读阅读.附录1和附录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 我们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您与我们订立的保险保险合同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第二部分
4、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2.1.身故保险金 2.2.2.重大疾病保险金 2.2.3.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2.2.4.轻症疾病保险金 2.2.5.生命末期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 2.4 其他免责条款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2.6 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3.2 宽限期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保险保险合同终止的处理合同终止的处理 4.1 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5.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5.3 保险
5、金的给付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 6.1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6.2 保险合同贷款 6.3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6.4 减额交清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其他应当了解了解的重的重要事项要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性别错误 7.3 联系地址变更 7.4 未还款项 7.5 货币及适用法律 7.6 争议处理 7.7 专用名词及其含义 附录附录 1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名称、所名称、所属组属组 别及别及释义释义 附录附录 2 轻症疾病轻症疾病名称名称及及释义释义 中宏人寿2022疾病保险 00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宏中宏健康新星健康新星 2
6、 2022022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条款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您(投保人)(投保人)与我们与我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保险保险合同合同 1.1 保险保险合同的合同的构构成成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1)(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电子)条款;(3)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您按照约定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我们签发本合
7、同作为同意您按照约定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我们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并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承保的标志,并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24 时时承担保承担保险责任险责任。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周年日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和缴费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1.3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 15 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您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您的身份证明文件、保险费发票(如有),我们会把已收的保险费退还您。从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
8、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2.1.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利息3,本合同随之终止。(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周岁4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身故保险金为被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5;1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
9、险合同周年日: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则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 月 28 日。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或保险合同周年日的 24 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3 利息利息:指补缴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或者身故保险金产生的利息,该利息分别按如下方式计算:(1)补缴保险费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2)保险合同贷款利息,按贷款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贷款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3)身故保险金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身故保险金利率计算。身故
10、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4 周岁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5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本合同当时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我们应退还的金额。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表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缴保险费6。(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身故保险金为被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下列三项金额中的
11、最大者:(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2.2.2.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等待期7内因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医院8的专科医专科医生生9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附录附录 1 1重大疾病名称、所属组别及释重大疾病名称、所属组别及释义约定的义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10或在等待期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首次患有患有重大疾病
12、,我们将按照该首次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时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首次重大疾病在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为 F 组,则我们将按照该首次重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时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12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但本合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除
13、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外,我们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180 天后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五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该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时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第二次重大疾病在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 F 组,则我们将按照该第二次重大疾病该第二次重大
14、疾病确诊时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了第二次 6 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缴保险费:按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缴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缴费期数计算。7 等待期:等待期:指本合同签发(或最后指本合同签发(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天(含第九十天)。)之日起的九十天(含第九十天)。8 医院:医院:指经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休养
15、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9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10 意外意外伤害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重
16、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除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外,我们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180天后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该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时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第三次重大疾病在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
17、 F 组,则我们将按照该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时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第三次重大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我们给付第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的同时的同时,本合同将按如下约定处理:本合同将按如下约定处理:若本合同未附有有效附加合同,则本合同随之终止;若本合同仍附有有效附加合同,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且我们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金、白血病关爱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至所
18、有有效附加合同终止时,本合同随之终止。2.2.3.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A 组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患“恶性肿瘤重度”属于白血病白血病11,则我们将则我们将按按照该白血病确诊时照该白血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50%额外给付白血额外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2.2.4.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确诊首次患有附录附录 2 2轻症疾病轻症疾病
19、名称名称及及释释义义约定的轻症疾病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首次患有轻症疾病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本合同该轻症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 30%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该首次首次轻症疾病确诊轻症疾病确诊之之日后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对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对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0、本合同的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 11 白血病:白血病:指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存减少,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产生相应临床表现。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病理学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医生确诊。但我们对相当于但我们对相当于 BinetBinet 分期方案分期方案 A
21、 A 期程度的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承担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承担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疾病或同一或同一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两种或者两导致其发生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金。2.2.5.生命末期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生命末期阶段12的临床症状,我们将按照确诊时确
22、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重大疾病释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释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保险金的保险责任:(1)投保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
23、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或合同效力恢复(以最后(以最后一次一次效力效力恢复恢复为准)为准)之日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24、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白血病关爱保险白血病关爱保险金、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1)投保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
25、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3;(4)被保险人酒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或驾驶无 12 生命末期阶段生命末期阶段:生命末期阶段需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13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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