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年年好邮保一生 C 款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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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邮保险中邮保险20212021终身寿险终身寿险 003003 号号 中邮年年好邮保一生 C 款终身寿险 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公司”指保险人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仅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其余保险费全部退还 第六条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第十条 您可以申请保险单质押借款第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
2、五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三条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一条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一条 您应当及时交纳保险费第十八条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及时向我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九条 您解除本合同(退保),将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定第二十五条 我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并确认理解术语释义 我公司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保障利益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部分 2 条款目录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3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3 二、我公司订立
3、合同时要确认.3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3 第三条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3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3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3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4 第六条第六条 犹豫期犹豫期.4 四、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4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4 第八条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4 第九条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4 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4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责任的免除.5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保险责任的终止.5
4、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5 五、专属于您的合同权益.6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单质押借款保险单质押借款.6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基本保险金额.6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合同效力的恢复.6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7 六、保险费的支付.7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7 七、保险金的申请.7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7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金的给付申请保险金的给付申请.7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8 八、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8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5、年龄误告处理年龄误告处理.8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8 九、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9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9 十、遇到合同争议的处理.9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9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9 十一、为了便于您对条款的理解,我公司提供了术语释义.9 3 条款正文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邮年年好邮保一生 C 款终身寿险(简称“邮保一生 C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
6、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二、我公司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凡年满 18周岁周岁(见释义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第三条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一)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
7、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您投保或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三)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项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三)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项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四)本条第(三)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
8、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五)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五)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六)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六)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保险费;还已交保险费;(七)
9、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4 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即次日,即保险责任开始日保险责任开始日(见释义(见释义 2 2)零时起零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以特
10、别约定为准。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计算。保险责任开始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释义 3)以该日期计算。第六条第六条 犹豫期犹豫期 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4);自自我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合我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四、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
11、保障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第八条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身故保险金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身故保险金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第九条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年满 18 周岁)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各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各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12、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5)之前(不含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全残(见释义6),我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
13、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见释义 7)(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参照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下同);5 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给付比例 18 周岁-40 周岁 160
14、%41 周岁-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度数,再减去 1 1 后所得到的年龄。后所得到的年龄。(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被保险人
15、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 系数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 1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1+3.3%)(n-1),其中 n 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被保险人因下列 1 1-6 6 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第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第 7 7 项项期间期间遭受遭受意外意外伤害伤害(见释义(见释义 8 8)导致身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
16、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释义 9);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释义 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1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12)的机动车机动车(见释义 13)。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十
17、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及保险责任自动终止:(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的;(二)我公司已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三)因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而终止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如无特别约定,本合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6 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
18、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上述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上述变更必须书面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必须书面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生效时间以批注或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生效时间以批注或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险人书面同意。(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
19、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五、专属于您的合同权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单质押借款保险单质押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办理保险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余额的 80%,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借款利率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可向我公司查询。您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其中利息根据借款金额、经过日其中利息根据借款金额、经过日数和
20、借款利率按日复利方式计算数和借款利率按日复利方式计算。借款到期之日,若您未能偿清借款本息,则以未能偿清的借款本息为基础按我公司当时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我公司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时,若您有保险单质我公司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时,若您有保险单质押借款本息未能偿清,我公司有权在扣除借款本息后支付。押借款本息未能偿清,我公司有权在扣除借款本息后支付。自借款本息及其他欠款的总额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之日的二十四自借款本息及其他欠款的总额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之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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