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乐康多倍+A+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0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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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46 页 附件 1-2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乐康多倍乐康多倍 A A 款款终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目目 录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总则总则.2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2 第二条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2 第三条第三条 犹豫期犹豫期.2 第四条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2 第五条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保障利益条款.2 第六条第六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3 第七条第七条 等待期等待期.3 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责任
2、保险责任.3 第九条第九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6 第十条第十条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6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6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6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宽限期宽限期.7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保险服务条款.7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单贷款保险单贷款.7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7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指定和变更.7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8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8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8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合同中止与复效合
3、同中止与复效.8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8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保险理赔条款保险理赔条款.9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9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9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10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10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争争议议处理处理.10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司法管辖司法管辖.11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11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释义释义.11 昆仑健康2021 疾病保险 01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 2 页 共 46 页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总则总则 第一条
4、第一条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康多倍 A 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保险单周年周年日日、保险单、保险单年度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第三条第三条 犹犹豫豫期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
5、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应当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
6、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会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7、限制 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保障利益条款 第 3 页 共 46 页 第六条第六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55 周岁周岁之间(含 28 日和 55 周岁)。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合同投保人。第七条第七条 等待期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
8、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一)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医院的专科医专科医生生确诊确诊初次发生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二)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必选责任 1.重大
9、疾病保险金(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且在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60%;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且在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
10、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本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被保险人不再承担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日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
11、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如投保人未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 1.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可选责任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医疗津贴保险金”或“可选责任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医疗津贴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选择本合同“可选责第 4 页 共 46 页 任 1.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可选责任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医疗津贴保险金”或“可选责任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医疗津贴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12、,除“可选责任 1.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可选责任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医疗津贴保险金”或“可选责任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医疗津贴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本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本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
13、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本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14、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本公司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本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
15、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四次时,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本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4.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16、)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第 5 页 共 46 页(1)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2)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有)。5.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全残,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
17、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如果本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二)可选责任 1.“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18、发生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自首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 365 日以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治疗行为治疗行为的,本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治疗,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每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并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相隔不少于 365 日;保险期间内,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恶性肿瘤重
19、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较重急性心肌梗死,自首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确诊之日起 365 日以后,被保险人因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治疗行为的,本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治疗,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医疗津贴保险金。每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并与上一次给付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医疗津贴保险金相隔不少于 365 日;保险期间内,
20、本合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严重脑中风后遗症,自首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确诊之日起 365 日以后,被保险人因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治疗行为的,本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治疗,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第 6 页 共 46 页 40%给付一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医疗津贴保
21、险金。每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并与上一次给付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医疗津贴保险金相隔不少于 365 日;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九条第九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
22、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中疾病定义的除外);(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符合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附
23、表三:轻症疾病列表”中疾病定义的除外)。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全残或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身故或全残,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第十条第十条 其他其他免责条款免责条款 除以上“第九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第三条 犹豫期”“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七条 等待期”“第八条 保险责任”
24、“第十三条 宽限期”“第十四条 保险单贷款”“第十八条 年龄性别错误”“第二十条 合同中止与复效”“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第二十八条 释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以及“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附表三:轻症疾病列表”“附表四:术语释义”中加粗显示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费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
25、在保险单上载明。第 7 页 共 46 页(二)交费方式、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趸交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本合同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次日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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