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扬帆 1 号年金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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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邮保险中邮保险20222022年金保险年金保险 014014 号号 中邮扬帆 1 号年金保险 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公司”指保险人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仅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其余保险费全部退还 第六条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第十条 您可以申请保险单质押借款第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2、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三条 对 某 些 情 形 造 成 的 保 险 事 故,我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对 某 些 情 形 造 成 的 保 险 事 故,我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任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您应当及时交纳保险费第十七条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及时向我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八条 您解除本合同(退保),将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定第二十四条 我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并确认理解术语释义 我公司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保障利益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部分 2 条款目录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
3、同.3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3 二、我公司订立合同时要确认.3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3 第三条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3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3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3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4 第六条第六条 犹豫期犹豫期.4 四、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4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4 第八条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4 第九条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4 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4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
4、保险责任的免除.5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保险责任的终止.5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5 五、专属于您的合同权益.6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单质押借款保险单质押借款.6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合同效力的恢复.6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6 六、保险费的支付.7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7 七、保险金的申请.7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7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给付申请保险金的给付申请.7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8 八、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8 第二十一条第
5、二十一条 年龄误告处理年龄误告处理.8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8 九、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9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9 十、遇到合同争议的处理.9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9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9 十一、为了便于您对条款的理解,我公司提供了术语释义.9 3 条款正文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邮扬帆 1 号年金保险(简称“扬帆 1 号”)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6、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书面(见释义 1)文件。二、我公司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凡年满 18周岁周岁(见释义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第三条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一)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7、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您投保或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三)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三)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四)本条第(三)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
8、起超过 2 年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五)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五)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六)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六)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保险费;还已交
9、保险费;(七)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4 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即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即保险责任开始日保险责任开始日(见释义 3)零时起,零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
10、以特别约定为准。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释义 4)以该日期起计算。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5)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由您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六条第六条 犹豫期犹豫期 您书面签收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自自我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我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解除,
11、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四、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第八条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身故保险金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身故保险金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第九条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年满 18 周岁)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
12、各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各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高中教育金(一)高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5 周岁、16 周岁、17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高中教育金”。(二)大学教育金(二)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19 周岁、20 周岁、2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13、日零时仍生存,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大学教育金”。(三)深造教育金(三)深造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22 周岁、23 周岁、24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深造教育金”。(四)(四)满期保险满期保险金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 5 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五)(五)身故保险身故保险金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六)(六)投保人意外投保人意外身故身故豁免
14、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释义 7)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满 65 周岁,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责任的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第(一)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1 1-6 6 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在第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在第 7 7 项项期间期间遭受遭受意意外伤害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导致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
15、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释义 8);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释义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1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11)的机动车机动车(见释义 12)。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不包含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16、,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投保人因下列第(二)投保人因下列第 1 1-6 6 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在第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在第 7 7 项期间身故的,项期间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我公司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及保险责任自动终止:(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的;(二)我公司已履行身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三)因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而终止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如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6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
18、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上述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上述变更必须书面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必须书面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生效时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生效时间以批注或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间以批注或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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