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爱守护定期寿险(2022 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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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华安顾人寿2022定期寿险 01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德华安顾爱守护定期寿险(2022 版)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保单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权益 第七条 您享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 某些情况将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条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第十四条 如果您解除本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二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我们
2、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志,请您关注 第二十九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是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条 投保范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第九条 保险费交纳 第十条 交费宽限期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二
3、条 合同效力恢复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七条 理赔特约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鉴定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诉讼时效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二条 解除合同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其他相关重要事项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年龄性别错误 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变更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第八部分第八部分 释义释义 第二十九条 释义
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德华安顾爱守护定期寿险(2022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德华安顾爱守护定期寿险(2022 版)条款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5、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第二条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保险合同周年日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释义 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3)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第三条第三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范围为 18 周岁周岁(见释义 4)至
6、 55 周岁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则。第四条第四条 犹豫期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5 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5);3、保险费发票。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合同
7、提供的保障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满期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90 日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日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 6)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
8、)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二、全残保险金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90
9、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全残(见释义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全残(见释义 7 7)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全残的,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全残的,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90 日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第八条第八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
10、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释义三、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8 8),酒后驾驶(见释义),酒后驾驶(见释义 9 9),无合法有效),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证(见释义 101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1111)的机动车(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1212););四、战争(见释义四、战争(见释义 1313)、军事冲突(见释义)、军事冲突(见释义 1414)、暴乱(见释义)、暴乱(见释义 1515)或武装叛乱;)或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
12、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1616);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向被);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费交纳保险费交纳 本
13、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届满为止。第十条第十条 交费宽限期交费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将扣除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
14、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如果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向本公司提出恢复申请及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
15、值。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受益人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6、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全残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如果投
17、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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