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健康附加乐享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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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9 页 附件 1-2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附加乐享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乐享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目目 录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总则总则.2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2 第二条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2 第三条第三条 犹豫期犹豫期.2 第四条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2 第五条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保障利益条款.2 第六条第六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3 第七条第七条 等待期等待期.3 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责任保
2、险责任.3 第九条第九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3 第十条第十条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4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4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费保险费.4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宽限期宽限期.4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保险服务条款.4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4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4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5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5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合同中止与复效合同中止与复效.5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5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5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保险理赔条款保
3、险理赔条款.6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6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豁免保险费申请豁免保险费申请.6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保险费豁免保险费豁免.7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7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7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司法管辖司法管辖.7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7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释义释义.7 昆仑健康2021 疾病保险 01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 2 页 共 29 页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乐享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4、“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第三条第三条 犹豫期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
5、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
6、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
7、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保障利益条款 第 3 页 共 29 页 第六条第六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周岁至 65 周岁之间(含 18 周岁和 65周岁)。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一致。第七条第七条 等待期等待期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
8、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一)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医院医院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二)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保险责任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
9、伤害以外的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首个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 1 年的附加险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二)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全残,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后首个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 1 年的附加险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第九条第九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10、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险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中疾病定义的除外);(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
11、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符合本附加险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中疾病定义的除外)。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第 4 页 共 29 页 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全残或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身故或全残,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第十条第十条
12、其他其他免责条款免责条款 除以上“第九条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附加险合同“第三条 犹豫期”“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七条 等待期”“第十三条 宽限期”“第十六条 年龄性别错误”“第十八条 合同中止与复效”“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二条 豁免保险费申请”“第二十七条 释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以及“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附表二:术语释义”中加粗显示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费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费
13、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方式、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后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若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部
14、分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上述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书面协议及本附加险合同第一条中的“合法有效的声明”是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书面协议及前述声明不一致之处,以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书面协议及前述声明为准;就同一内容或事项,有两份以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书面协议及前述声明,且存在不一致之处的,以日期在后者
15、为准;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书面协议及前述声明未尽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为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第 5 页 共 29 页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
16、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投保人向本公司补交保险费后,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三)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后给付。本公司在豁免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
17、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投保人应先补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合同中止与复效合同中止与复效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应付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照合同中止期间内的本公司保险单贷款利率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
18、,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投保人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一)主险合同期满、解除或主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第 6 页 共 29 页(二)本附加险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险合同
19、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保险理赔条款保险理赔条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豁免保险费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豁免豁免保险费保险费申请申请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申请豁免保险费的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
20、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检查报告及有关病历资料;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如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二)身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21、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如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向本公司补交已经豁免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由申请人和本公司协商处理。(三)全残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医院或者双方认可的
22、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全残程度评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如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第 7 页 共 29 页 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保险费保险费豁免豁免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本公司作出核定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
23、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其他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司法管辖司法管辖 本附加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24、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释义释义 (一)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二)周岁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三)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四)医院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
25、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五)专科医生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第 8 页 共 29 页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六)确诊初次发生确诊初次发生: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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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健康 附加 豁免 保险费 重大疾病 保险条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