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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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1 页 共 45 页 富德生命富德生命康瑞人生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即“我们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犹豫期: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保险期间虽不超过 1 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您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的一定期间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责任。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
3、有助于您阅读条款。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八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主险合同有本主险合同有 90 日的等待期日的等待期.第第五五条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不予豁免保险费或不予豁免保险费.第第六六条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
4、效复效.第第九九条条、第第十条十条 犹豫期后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您慎重决策慎重决策.第第十八十八条条 请您特别注意“轻症疾病的定义”请您特别注意“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症、“中症疾病的定义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定义”.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第第二十八二十八条条 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第第二十九二十九条条 本主险合同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富德生命 2021疾病保险 053
5、 号 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2 页 共 45 页【条【条 款款 目目 录】录】第一第一部分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十五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第五部分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如何解除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七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第二第二部分部分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第十八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七条 未成
6、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一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第三第三部分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四条 欠款扣除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四第四部分部分 如何申请如何申请保险金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第十一条 受益人 第二十七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释义释义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释义 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7、第 3 页 共 45 页【条【条 款款 内内 容】容】第一第一部分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的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8、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二第二部分部分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日内(含第(含第 90 日)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日内(含第第 90日日),),身故身故或或全残全残(释义一)或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的,我们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并无息退还本主
9、险合同实际交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纳的保险费(释义二),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这这90 日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不含猝死(不含猝死(释义四)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以内(含第日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1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基本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4 页 共 45 页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5
11、 次为限。次为限。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12、金。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二十六条条 轻症疾病的定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二十六条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二十六条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认可的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的专科医生(释义六)明确
13、诊断。明确诊断。(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2 次为限。次为限。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
14、,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二十七条条 中症疾病的定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义”之疾病,或首次达
15、到本主险合同“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二十七条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二十七条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本主险主险
16、合同第合同第 1 次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释义七)减少为零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在给付第在给付第 1 次重大疾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身故或或全残全残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2.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年内内(含(含第第 1 年)年),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疾
17、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不承担第,我们将不承担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后(不含第 1 年),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除第 1 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5 页 共 45 页 付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本主险主险合同第合同第 2 次次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3.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2 次重
18、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年内内(含(含第第 1 年)年),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不承担第,我们将不承担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后(不含第 1 年),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除前述 2 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第本主险合同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针对
19、每一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针对每一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 3 次,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则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您选择“可选责任若您选择“可选责任 1: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我们在给付第: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我们在给付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可选责任“可选责任 1: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您未若您未
20、选择,我们在给付第选择,我们在给付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
21、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四)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续期保险费(释义八),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五)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周岁(释义九)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22、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本主险合同终止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本主险合同终止止。若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若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给付给付责任。责任。二、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 1: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且 3 年后年后(不含第(不含第 3 年)年
23、)仍仍需持续治疗的需持续治疗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重重大大疾疾病病医疗医疗津贴津贴保险金保险金的给付以的给付以 1 次为限。次为限。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6 页 共 45 页(二)可选责任 2:重大疾病关爱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18 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当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之后(含周岁之后(含 60 周岁)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符合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给付第
24、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18 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当被保险人于 70 周岁之后(含周岁之后(含 70 周岁)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符合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每一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针对每一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重大疾病关爱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关爱次重大疾病关爱金。在
25、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关爱金的给付金的给付以以 3 次为限。次为限。第六条第六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一一、因下因下列第列第 1 至至 7 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全残的的,或因下列第,或因下列第 1 至至 9 项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者首次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主险合同定义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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