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执法“一案双罚”的适合情形和效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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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案双罚”的适合情形和效用近期,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多家企业存在负责人履职 不到位的情况,在对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的主 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在执法实践中,什么样的情形可以适用“一案双罚”?实施“一案双罚”有哪些积极意义?在实施“一案双罚”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中国应急管理报特邀请部分业内专家和执法人员,分别从法理和 实践的角度进行探讨。一、须明确适用情境和范围近年来,“一案双罚”在应急管理系统监管执法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一案双罚”在推动生产单位及其负责人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推动实 现事故风险源头治理方面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一案双罚”可以推动企业进
2、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负 责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规章制度不能代替人的管理素质与责任心,因此要注 重管理者安全意识和责任心的提升。采用“一案双罚”,能有效促进事故风 险源头的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和约束,实现企业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 全”的转变。通过对构成违法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明确处罚对象和执法过程,可增强企业负责人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同时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履行好职责。另一方面,“一案双罚”可以抓住安全生产预防的“关键少数”,从而 实现降低事故风险的根本目标。管理中事物的主要结果取决于小部分因素或 小部分人,因此安全生产要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
3、这一 “关键少数”群体。同时,通过加强事后追责,倒逼责任主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使其 时刻不敢松懈、积极履职尽责。当然,要明确采用“一案双罚”的适用情境和限定范围,确保行政处罚 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从目前公布的多批“一案双罚”典型案例来看,“一案双罚”主要适用 于以下几类情境:一是涉及生产安全的重点行业领域,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工贸、燃气、建筑施工和消防等领域;二是以从事安全生产的企业为主要监 管对象,涉及安全规范、操作流程、手续履行、警示标志、人员履责等多个 相关违法违规情况;三是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可能导致具有较大社会 危害性和社会负面影响的违规行为,如爆炸、坍塌以
4、及其他严重危及社会秩 序正常运行的各类行为。如果不能准确恰当把握“一案双罚”的适用情景,不分场合地采用“一 案双罚”,则有可能造成处罚失当或违法执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意。实施“一案双罚”时需注意,“一案双罚”不是“一事再罚”,要明确 采用“一案双罚”的适用情境和范围,在现行法律规范框架下作出适当裁量, 要在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基础上,科学规范执法、避免过度处 罚,尤其要避免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多次重复处罚。(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詹承豫薛广涵)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21日,某地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项
5、违法行为:行车吊钩防脱装置处于失效状态;罗某松、肖某、王某星等3人未持有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违规上岗作业;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也未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 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对台钻等设备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执法单位不仅对违法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存在的违 法行为进行了描述,还对违法行为的界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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