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认定标准(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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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 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 14号),开展 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的认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认 定工作,各市(地)工信局负责组织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 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认定范围第三条申请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 基本条件:(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 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五)省级主管部
2、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承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建设及运营的企业,能够面向黑龙江省内企业数字化、网络 化、智能化需求,构建基于平台的海量数据采集、汇聚、分 析服务体系,支撑制造资源泛在连接、弹性供给、高效配置, 助力企业实现提质、降本、增效、降耗。第五条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 一项奖补资金。第三章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第六条 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主要从基础能力和服 务能力两个维度进行认定,共包括七个方面的评价内容。企 业应符合认定的基本标准。(一)基础能力1 .运营能力评价内容:平台企业应具备可持续的独立运营能力,研 发投入合理,经济效益良好,拥有一批稳定的合作伙
3、伴,初 步建立多方参与、互利共赢的平台生态。认定标准:平台建成运行时间不少于1年,认定当年实 际投资不低于400万元,与不少于3家云服务商或工业互联 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2 .技术支撑能力评价内容:平台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拥有一定数量 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技术团 队人员数量和架构合理,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能够及时 响应企业用户需求。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已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 可证(ICP)、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等相关资质,拥有不少于 5项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技 术团队不少于10人。(二)服务能力1 .数据存储服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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