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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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 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 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 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可单位
2、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 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二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信 息,按照规定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消防违法失信单位,消防救援 机构会同有关政府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失信单位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认 定后停止惩戒措施。第二十七条单位发生人员死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市、区人 民政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可以授权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组织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他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属于生产安 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
3、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 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其进行约谈,可以依法公示单位的行政处罚、火灾隐 患寄言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 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 防火检查情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采取措施制止在建 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由消 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车作业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制定动火作业管 理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
5、二款规定,未制定和遵守作业方案 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出具书 面整改建议,或者未落实维护保养检测质量管理、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要求 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本规定履行单位消防安全 主体职责。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二)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打磨、砂 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三)大
6、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 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 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 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四)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五)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以及 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8日北京 市人民政府第143号令公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 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
7、消防安全管理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 慧消防建设。第六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消防领域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 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执法检查等方面开展合作才隹进京津冀消防工作协同发 展。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七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 工作全面负责;(二)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三)明确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 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四)明确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本条 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单位依法确定的
8、消防安全管理人。第八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和奖惩;(二)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三)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四)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消防 安全重大问题。第九条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 括下列内容:(-)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有 关情况;(三)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纠正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9、五)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第十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组织落实本 单位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醒目的消防 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 测,确保其完好有效;(三)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 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防火检查等情况应当按照市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通 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四)保障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在消防车通道设置明显标 识,并不得占用;(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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