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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板系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 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 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 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 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 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
2、监督的管理。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 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 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 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 品证件齐全有效。第七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 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 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3、JGJ130-2023)的要求。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 资料:(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其它资料。第二节租赁第九条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 件及其它配件。第十条 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质量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 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租赁单位应对出租的 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第三节维修保养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对回收入库的钢管
4、、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 验收,要按使用年限、规格分类存放。库房应防潮、防雨。第十二条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每年不少于2次对钢管、扣件进行 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修保养。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建立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 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二)钢管有孔洞的;(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0.5mm的;(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5mm的;(五)扣件有裂缝的;(六)扣件有变形的;(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8年的;(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第三章方案的编制与论证第一节方案的编制第十四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以下简称安全
5、方案),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五条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 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 明确规定外,安全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简 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组 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第十六条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 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 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
6、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 设单位审批。第十八条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在其方案审批表 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第二节设计与计算第十九条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一)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二)悬挑式脚手架;(三)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四)落地式接料平台;(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地 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第二十条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2kN/m2;(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3kN/m2;(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2kN/m2;(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
7、载不得大于2kN/m2;(五)接料平台总面积不得大于12m2,荷载不宜大于1.2kN/m2,且总荷载不得大于12kNo第二十一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计算内容主要包括:(一)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承 载力计算;(二)立杆的稳定性计算;(三)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第二十二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宜采用经过建设部鉴定的施 工安全设施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第三节方案的论证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高大模板支 撑系统:(一)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二)跨度超过18m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
8、/ m2 (板250mm厚)的现浇混凝 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四)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 / m (梁500mm宽XIOOOmm高)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五)滑模模板及其它特殊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30m的构筑 物脚手架)。第二十四条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脚手架及高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论证审查 工作。第二十五条安全方案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脚手架 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中抽取5名专家,组成专家 组到施工现场进行论证审查工作。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家应合理配 置,并不应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一半。第二十六条对大型、特别复
9、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 必须聘请全国知名、权威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聘请的 专家库以外的全国知名权威专家人员应上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备案。第二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一)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部 门和有关人员;(二)方案编制人员;(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第二十八条专家组在论证审查前,应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严 格执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本着安全可靠 的原则对安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九条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 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 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 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的技 术安全性负责。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 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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