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设施农业】设施农业用地的十大关键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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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焦设施农业】设施农业用地的十大关键问题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 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 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 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 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 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 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的,须经
2、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1、什么是设施农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 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 殖的设施用地。具体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 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 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 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2、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注意什么问题?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
3、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村庄规划进行选址,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 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 基本农田。3、设施农用地规模如何确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 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南 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 层、22. 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生
4、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 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 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 需要。需要注意的是,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4、设施农用地如何办理手续?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 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 向乡镇政府备案,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 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 得用地。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 意后方可动工建设。5、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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