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法律法规及临床合理使用知识培训 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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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法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法律法规及临床合理使用知识培训法规及临床合理使用知识培训湖北省鄂州市第三医院w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由医师用在合适的病人身上是药品,可解除病痛、治病救人;滥用或用在不合适的人身上,可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用在不该使用的人身上,就变成毒品,就触犯法律法规,是一种犯罪行为,应时刻牢记在我们每个医师的脑海中。w近年毒品犯罪发生呈明显上升,吸毒人员为满足毒瘾,可不择手段、铤而走险,有时可利用医务人员为其弄到麻醉药品,使我们的医务人员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后受到法律制裁。目前在精神药品方面而更多是不合理的使用,同样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w培训知识包括两部分;w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法律法规w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合理(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w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 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w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w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w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w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
3、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w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w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
4、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w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w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w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w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w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
5、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w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w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
6、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w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w在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下发后,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有;w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7、日常管理工作。w医疗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w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w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w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w医疗机
8、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w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w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w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9、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w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w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w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w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
10、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w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w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w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
11、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w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w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w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瓿,核对批号
12、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规定w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w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w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13、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w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内使用。w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w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日常用量。w第二类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
14、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w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w为住院患者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w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w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
15、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w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w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w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w为加强对麻醉药品临床应用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安全、合理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
16、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编写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发执行。w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w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一、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一、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w规范的疼痛处理(Good Pain Management,GPM)是目前倡导的镇痛治疗新观念,只有规范化才能有效提高疼痛的诊疗水平,减少疼痛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一)明确治疗目的:w缓解疼痛,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
17、量。包括身体状态、精神状态、家庭、社会关系的维护和改善。(二)疼痛的诊断与评估:w1掌握正确的诊断与评估方法:疼痛是第五生命体征。临床对疾病的诊断与评价以及记录,应当客观、准确、直观、便捷。初始对患者的评价内容包括:(1)疼痛病史及疼痛对生理、心理功能和对社会、职业的影响。(2)既往接受的诊断、检查和评估的方法,其他来源的咨询结果、结论以及手术和药品治疗史。(3)药物、精神疾病和物质滥用史,合并疾患或其他情况。(4)有目的进行体格检查。(5)疼痛性质和程度的评估。w疼痛是一种主观感受,因此对疼痛程度的评价应相信病人的主诉,应尊重患者的评价和表达的自身疼痛程度,任何人都不能主观臆断。2.定期再评
18、价:w关于再评价的时间,根据诊断、疼痛程度、治疗计划,有不同要求;对慢性疼痛患者应每月至少评价1次,内容包括治疗效果与安全性(如主观疼痛评价、功能变化、生活质量、不良反应、情绪变化)及患者的依从性。w凡接受强阿片类药物治疗者,还应观察患者有无异常行为,如多处方、囤积药物等,以防药物不良应用和非法流失(三)制定治疗计划和目标:w规范化疼痛治疗原则为:有效消除疼痛,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反应,把疼痛治疗带来的心理负担降至最低,全面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w规范化治疗的关键是遵循用药和治疗原则。控制疼痛的标准是:数字评估法的疼痛强度小于3或达到0;24小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次。w治疗计划的制定要考虑疼痛
19、强度、疼痛类型、基础健康状态、合并疾病以及患者对镇痛效果的期望和对生活质量的要求。w对不良反应的处理,要采取预防为主,决不能等患者耐受不了时才处理,故镇痛药与控制不良反应药应合理配伍,同等考虑。此外,要重视对心理、精神问题的识别和处理。(四)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疗:w采用多种形式综合疗法治疗疼痛。一般应以药物治疗为主,此外还有非药物治疗。药物治疗的主要镇痛药物为对乙酰氨基酚、非甾体抗炎药和阿片类镇痛药。对于轻度疼痛可应用非甾体抗炎止痛药;对中度疼痛主要应用弱阿片镇痛药可待因及其复方制剂;对重度疼痛,采用常用弱阿片镇痛药无效时可采用吗啡等强效阿片类药。在行镇痛治疗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辅助药,如抗抑郁
20、药、抗惊厥药、作用于兴奋性氨基酸受体的药物、作用于-肾上腺素能受体的药物以及作用于兴奋性氨基酸受体NMDA的药物。对癌性疼痛患者,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三阶梯镇痛原则。w非药物疗法可在慢性疼痛治疗全过程中任何一时间点予以使用。可供选用的方法有外科疗法、神经阻滞疗法、神经毁损疗法和神经刺激疗法等。药物疗法与非药物疗法宜结合使用。(五)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w1.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应按WHO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使用镇痛药。w2.选择给药途径。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有吞咽困难和芬太尼透皮贴剂禁忌证的,可选择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对经口服或皮肤用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
21、射给药。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可选用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部阻滞疗法。w3.制定适当的给药时间。对慢性持续疼痛,应依药物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制定合适的给药间期,治疗持续性疼痛。定时给药不仅可提高镇痛效果,还可减少不良反应。如各种盐酸或硫酸控释片,口服后的镇痛作用可在用药后1小时出现,23小时达高峰,持续作用12小时;而静脉用吗啡,在5分钟内起效,持续12小时;芬太尼透皮贴剂的镇痛作用在612小时起效,持续72小时,每3天给药1次。故定时给药是非常重要的。w4.调整药物剂量。疼痛治疗初期有一个药物剂量调整过程。如患者突发性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
22、度一般为原用剂量的25%50%,最多不超过100%,以防各种不良反应特别是呼吸抑制的发生。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25%50%,药物剂量调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药物剂量时,应首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然后加用其他种类的镇痛药,逐渐停用有反应的药物。w5.镇痛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处理。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可因肠蠕动受抑制而出现便秘,可用麻仁丸等中药软化和促进排便;常见的恶心、呕吐可选用镇吐药或氟哌啶类镇静、镇吐药;对呼吸抑制等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发现及时进行生命支持,
23、同时使用阿片受体拮抗药,如纳络酮进行治疗。如发生过量使用阿片类导致的严重呼吸抑制,应立即注射0.4 mg纳络酮,如果20分钟内呼吸仍无改善,可能是由于0.4 mg的纳络酮不足以逆转摄入体内的阿片类,此时应继续注射纳络酮,直至呼吸改善。w6.辅助用药。辅助治疗的目的和方法,应依不同疾病、不同类型的疼痛决定。辅助治疗可加强镇痛效果,减少镇痛药剂量,减轻药物不良反应。如非甾体类消炎药对骨转移、软组织浸润、关节筋膜炎及术后痛有明显的辅助治疗作用;糖皮质激素对急性神经压迫、内脏膨胀痛、颅内压增高等均有较好的缓解作用;三环类抗抑郁药(阿米替林、多虑平等)是治疗神经痛、改善抑郁和失眠的较理想的药物;对骨转移
24、引起的疼痛,除放射治疗和前述治疗外,降钙素是近年来使用较有效的药物。w总之,疼痛治疗时,选用多种药物联合应用、多种给药途径交替使用、按时用药、个体化用药,可提高镇痛效果。二、二、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则w根据WHO癌痛三阶梯治疗指南,癌症疼痛治疗有五项基本原则:w(一)首选无创途径给药:如口服,芬太尼透皮贴剂,直肠栓剂,输液泵连续皮下输注等。可依患者不同病情和不同需求予以选择。w(二)按阶梯给药:指镇痛药物的选择应依疼痛程度,由轻到重选择不同强度的镇痛药物。w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w中度疼痛: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可
25、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w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两类药合用可增加阿片药物的止痛效果,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w(三)按时用药:是指止痛药物应有规律地按规定时间给予,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予。使用止痛药,必须先测定能控制患者疼痛的剂量,下一次用药应在前一次药效消失前给药。患者出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予止痛药控制。w(四)个体化给药:阿片类药无理想标准用药剂量,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即是正确的剂量。选用阿片类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又无明显不良反应的用药剂量,即为个体化给药。w(五)注意具体细节:对使用止痛药的患者,应注意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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