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技术转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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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制造技术转让愤议2022汽车制造技术转让愤议正文内容目定羲愤议宗旨技术资料(4)技术修改和改进(5)技术资料的交付培训咨询特殊服务(9)商标(10)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11)合同产品的制造(12)产品质量(13)支付(14)不可抗力(15)保密(16)责任(17)愤议的转让和修改(18)琳议期限(19)部分失效(20)未行使权利(21)愤议止的影响(22)争议的解决(23)愤议文字(24)通知能的中国癌作厂培训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受训人数、培训期限和培训费用应由 甲方、合营公司和上述愤作厂另行商定。第七条咨询1 .甲方应在本愤议范围内向合营公司提供咨询。咨询应在中国开始制造后,由甲 方或附
2、属公司书面及口头形式提供给合营公司,以甲方或附属公司自己的经验为 限,原则上在甲方或附属公司进行。应甲方要求并经合营公司同意(不得无故不予同意),咨询也可以在中国进行。2 .甲方应就合营公司的质量保产品技术、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采购的材 料管理、财务、人事、组织和法律事务各方面的工作提供咨询:咨询主要应包括:2. 1通过转让以下各方面的管理专有技术,愤助建立合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各部门的工作范围(岗位责任);-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流动;-公司和职能部门的标准、表格和程序,包括相应信息制度。2.2 根据甲方标准和中国情况、愤助选择 国内或国外可能的熔作厂,并尽力鼓励上述生产甲方生产材料和外购件的
3、熔作厂通过向可能的中国癌作厂 转让技术和提供服务的方式提供援助,以此癌助发展 合同零部件的中国配套工业。2.3 通过以下工作为解决在制造和(或)质量方面可能出现的困难提出建议:-应合营公司的要求,分析在制造和(或)质量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 议;-就节省材料和(或)工时,以及改善内部材料流动提出建议,使生产最佳化; -把甲方的实际质量改进和质量保措施告诉合营公司,并就如何在合营公司加 以应用提出建议。2.4通过以下工作就改进合营公司的制造工艺和(或)合营公司产品的质量保 措施提出建议:- 转让甲方有权自由处分的,经济性生产所必需的甲方工艺技术和质量技术;- 转让在工厂及机器设备的维护保
4、养和能源消耗方面的改进和革新;- 就日常生产的技术修改和适用于合同零部件的表面修改提出建议;- 因合营公司中断生产和(或)国内癌作厂无法保瞪零部件持续供应时,就安排有 关零部件应来源提出建立和帮助,以免合营公司中断制造汽车。2.5愤助合营公司安排人员访问甲方或附属公司,并就合营公司的日常业务提 出建议。第八条特殊服务1.除按合营合同由外籍职工传授有技术和按第七条提供咨询外,甲方还准备在合 营公司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特殊服务,但应以甲方能够提供所需专家和具有提 供上述服务的能力为限。甲方可能向合营公司提供的特殊服务如下:1.1 癌助合同产品投产,直至合营公司完全达到生产能力和实现自制件国产率 发
5、展计划(合营合同附件);1.2 愤助达到合同产品的质量标准;1.3 根据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技术工程鉴定的样品试验;1.4 根据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生产样品鉴定;1.5 按中国市场要求修改产品;1.6 愤助保养维修机器、II备和其他工厂设施;1.7 甲方能提供的其他特殊服务。2.对于为派遣到合营公司进行上述服务的甲方专家辨理出入境签证,工作可证 等事宜,本愤议第六条第8款同样适用。第九条商标1 .甲方可合营公司在本愤议期限内,有权在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时使用契约商 标。但上述契约商标须已在中国注册。合营公司也可以使用甲方和合营公司商定 的其他商标和商标名耦。2 .契约商标在合同产品上的使
6、用方式的位置应由甲方决定,使用契约商标必须与 愤议有关,并仅限于本愤议规定的范围。合营公司有权经与甲方商定可其愤作 厂仅在制造和向合营公司销售合同零部件时使用契约商标。但是,上述愤作厂无 权再转让契约商标的使用权。3 .除契约商标外,合营公司还应在合同汽车上装上一块标牌,说明是合营公司经 甲方言午可在中国制造的。3 . 1甲方将决定汽车型号、汽车编号和发动机代号及编号,并通知合营公司。4 . 2标牌上的文字说明及标牌的安放方法和位置由合营公司和甲方商定。5 .合营公司自己或要求厂在国产合同零部件上标示契约商标时,应按 公司通常采用的方式。6 .在可能可实际发生任何第三者侵犯契约商标的行为时,合
7、营公司应通知甲方, 并愤助甲方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诉讼(如提出诉讼的话),费用由甲方负担。7 .甲方和合营公司可以随时决定,应把甲方还是合营公司视为出口合同产品的制 造者。第十条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L甲方同意合营公司在本愤议期限内享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非独占性使用 权,用于制造、销售和使用合同产品。但是,甲方给予合营公司在中国制造合同 汽车的独占性权利。合营公司有权向国内有关愤作厂再转让甲方的工业产权和专 有技术,以用于制造和向合营公司供应合同零部件。8 .公司确认,甲方是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无可争辩的合法拥有者和 (或)合法使用者,因而有权向合营公司转让使用权,不会构成对任何第三者的侵 权。9
8、 .如果中国以外的第三者提起侵权诉讼,甲方应保合营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并 负责与上述第三者谈判。如果合营公司也卷入上述侵权诉讼,只要合营公司不采 取与甲方建议相抵触的行动,甲方应帮助合营公司在诉讼中进行辩护,并应赔偿 合营公司由此而引起的费用。10 合营公司保瞪,对于甲方提供给合营公司的资料不提出或导致提出任何工业产 权的登记申言青。11 琳议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提出登记 申支12 琳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免费使用另一方对合同产品作出的修改和改进,但无权对 上述修改和改进提出登记申II。提出上述登记申言青的权利属于作出上述修改和改 进的一方。13 如果合营公司因合营
9、公司所开发的合同零部件,或者甲方开发的但经营公司或 其国内癌作厂修改的零部件而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甲对此不:M责任。对于因 并非来源于甲方的合营公司制造工艺或生产设备而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甲方 也不:任。第十一条合同产品的制造1 .合营公司制造的汽车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按合营公司随时决定,并经合营公司 和甲方商定。开始时合营公司应制造 车(附件一)。2 .甲方应在与合营公司商定的期限内,提供合同汽车的散装车。但是,甲方如在 上述商定的期限届满前停止批量生产合同汽车,则应在停产前以书面形式及时把 其停产决定通知合营公司,以便合营公司能够作出适当决定,是按当时条件继续 向甲方或附属公司购买散装车
10、,还是适用本条第1款。3 .合营公司应根据国产率发展计划(合营公司附件八)自己制造或由有关癌作厂 制造合同零部件或材料,但是,3.1 这些零部件要符合技术资料,并已按本愤议第十二条测试通过。3.2 这些合同零部件的合营公司入库价要不高于从甲方进口的相同零部件的合 营公司入库价。第十二条产品产量1 .合营公司应负责所制造的合同产品在质量上达到甲方标准。为此,合营公司应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购买合同产品质量控制所需的计量和测 试设备,并在甲方指导下选择具体设备。甲方愿意在选择相应设备方面提供咨询 和援助。此外,甲方还应向合营公司提供必要的质量标准和其他有关质量控制的 技术资料(见第三条),以及适用的
11、甲方测试专有技术。2 .合营公司不得销售未达到甲方质量标准的合同产品。3 .合营公司与愤作厂签订合同时,应责成愤作厂承担与上述义务相应的义务。4 .合营公司的质量保部门是唯一有权按甲方质量标准就合同产品的质量签发 首件样品报告的部门,报告内容包括试验结果以及批准或不批准合同产品的决定。4.1 如果制造工艺、材料或癌作厂有了变更,则应对有关零部件和(或)材料重 新进行生产样品鉴定和(或)技术工程鉴定。4.2 在样品批准后,合同产品才可进行批量生产。在批量生产时,应视生产工 艺所达到的质量对合同产品进行逐件或抽样试验。合营公司应进行各种必要的常 规试验,以确保达到所需的质量。但是,如在特殊情况下合
12、营公司不能进行试验 时,则应合营公司要求,也可以由甲方,或者具有适当的试验设备和仪器并已向 合营公司证明其有能力从事这种工作的研究所或其他第三者进行试验。4.3 按甲方规定需进行技术工程鉴定的合同产品,应送交甲方进行上述鉴定试 验。但是,在甲方和合营公司认为合营公司或第三者具备试验条件时,甲方可以 把这项工作逐步转移给合营公司或第三者,由他们代表甲方进行技术工程鉴定。4.4 合营公司可以派其人员参加标有需进行技术工程鉴定的国产零部件的试验。 上述访问的时间表和计划将由愤作双方商定。5 .甲方在其图纸和技术要求上标有“”记号的零部件,合营公司应将 试验结果按甲方要求写成文件并存档。6 .此外,甲
13、方的代表有权到合营公司亲自了解:合营公司所制造的合同产品的质 量状况;制造工艺能力。甲方的代表也可以与合营公司的代表一起,亲自了解愤 作厂所制造的合同零部件的质量状况和癌作厂的工艺能力,以及合同产品在市场 上的可靠性和使用状况。第十三条支付1 .鉴定根据第三条第2款通过技术资料转让专人技术,根据第十条转让工业产权, 以及根据本熔议第七条对于 车提供咨询,合营公司每制造一辆汽车应 向甲方支付可证咨询 元 币,这一可证咨询费反映年的费用基础,并将按照甲方人员费用的年增长率逐步增长。如果咨询在中国进行,则合营公司还应负担与派遣甲方人员有关的额外费用,如 旅费、膳宿以及其他可能在中国发生的费用,包括税
14、款、关税、社会保险和福利 费等。2 .制造 车最初 年的可证咨询费总额,包括年通货膨胀率在 内,为 元 币。合营公司每年支付的最低金额,应为合营公司 每年制造 车的最低产量(最低产量即合营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产量)乘以 本条第1款规定的每辆车的可证咨询费,这一最低金额也包括按甲方人员费用 的年增长率增长的金额。3 .即使合营公司的 车年产量超过每年最低产量,每辆车的可证咨询 费应保持不变。如果未达到年最低产量,则每年可证咨询费最低金额与迄止当 时已缴付的总额之间的差额,应按前一年第四季度的发票支付给甲方。但是,如 因产量增加,年内已达到上述 元 币,则在第生产年年底之前不再支付费用。4 .在最初
15、年后,愤议双方应考虑车型、产量、国产率、将来的专有技术转让范围以及将来甲方的咨询程度等,按当时实际情况重新谈判官午可证咨询费 的金额。每辆车的可证咨询费仍将以持续方式支付,并按甲方人员费用的年增 长率每年予以整。1.1 午可证咨询费以及咨询在中国进行时发生的额外费用(本条第1款),将按日历 季度根据这三个月内制造 年的数量记帐。每季度结束后 天内,合营公司应将该季度制造汽车的数量通知甲方。甲方将开出上季度言午可证咨询费 的发票,在该发票发出之日起第 天到期支付。6 .对于合营公司根据本愤议第八条所要求的特殊服务,合营公司应支付提供上述 服务时有效的特殊服务费用。6.1 如果合营公司所要求的特殊
16、服务是由甲方研究开发部提供的,偿付的费用 应按提供上述服务时有效的甲方“研究开发部服务价目表”计算。有效的“研究 开发部服务价目表”每年尽早提供给合营公司。关于技术工程鉴定的样品试验以 及可能的生产样品鉴定,将支付以下费用:-合营公司应承担合营公司所生产的零部件的试验鉴定费用,以及要甲方试验鉴 定的零部件的材料费、包装费和运费。-合营公司按提供上述服务时有效的“研究开发部服务价目表”向甲方支付材料 费和试验鉴定费。-国产外购件的试验鉴定费,以及要甲方试验鉴定的零部件的材料费、包装费和 运费应由中国愤作厂支付。试验鉴定费应按提供上述服务时有效的“研究开发部 服务价目表”支付,与材料费一起通过合营
17、公司支付给甲方。6.2 试验样品在明确商定的情况下方归还合营公司。6.3 如果合营公司所要求的特殊服务是由甲方其他部门提供的,偿付的工时费 用应按每小时 元 币的费率计算,这一费率反映 年的费用基础,将按甲方人员费用的年增长率增长。6.4 如果合营公司要求的特殊服务在中国进行,合营公司还应负担与派遣甲方 人员有关的额外费用,如旅费、膳宿以及其他可能在中国发生的费用,包括税款、 关税、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等。7 .对合营公司要求甲方或附属公司提供的特殊服务所偿付的费用,甲方将开出发 票,在该发票开出之日起第 天到期,按甲方所开币种支付。8 .甲方在合营公司建立后最初 年中,承担在 公司为合营公司人员
18、进行总量不超过 个月的培训所发生的培训教师及材料费用。此外,甲方将免费提供住宿,去甲方工厂时所需的交通,以及工厂工作日在甲方食堂或 招待所的膳食,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以及 国公共假日的膳食。8.1 对在中国境外甲方或附属公司进行的培训,合营公司受训人员的差旅费、 工资、薪金、包括津贴,均由合营公司承担。8.2 培训时间超过 个月时,在进行培训的国家逗留的有关费用以及培训工作本身,和培训教师及材料等费用,均应由合营公司承担。8 . 3对甲方培训教师偿付的工时费用,应按每小时 元 币的费率计算,这一费率反映 年的费用基础,将按甲方人员费用的年增长率增长。9 .4如果合营公司要求甲方派出培训教师在
19、中国进行培训,对甲方培训偿付的 工时费用应按每小时 元 币计算,这一费率反映 年的费用基础,将按甲方人员费用年增长率增长。此外,合营公司还应承担与甲方 向合营公司派遣培训教师有关的额外费用,如旅费、膳宿以及其他可能在中国发 生的费用,包括税款、关税、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等。9 .对于甲方或附属公司提供的培训应偿付的费用,甲方将开出发票,在该发票开 出之日起第 天到期,按甲方所开币种支付。10 .款额应以 币付到甲方所指定的帐户。每笔款额在甲方可从该帐户中提用时即视为付讫。如果甲方在发票开出之日起第 天尚未收到,则将按当时有效的 币 个月贷款的 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的利息率支付利息。11 .如果中国
20、对言午可证咨询费和在中国偿付的特殊服务费用征收税款或其他费用, 则合营公司应承担甲方在中国境外的赋税中不能抵免的那一部分税款和费用。合 营公司为甲方代付的,并记在甲方在中国的帐户的税款或其他费用,其金额如能 从甲方在中国境外应缴税额中抵免,则合营公司应将有关纳税收据交给甲方。12 .关于支付可证咨询费的其他细节,在本癌议附件三规定。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 .如果愤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愤议,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持续期 间不履行其义务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而造成中止履行本愤议,应限于不可抗 力的影响存续的时间内,愤议双方都将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特别是由此而引 起的延误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
21、程度。2 .愤议双方在其他方面应仍受本愤议的约束。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问题应通过愤 商适当解决,使本愤议能合理地继续履行。但是,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持续 个月以上,则琳议任何一方应有权发出通知,在通知 个月后幺冬止本愤议,除非在上述 个月期限内能按该方希望的方式全面地修改其义务,使之适用新的情况。3 .不可抗力事故是指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愤议一方在签订本愤议时不能预见到 的,阻碍其实际履行义务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就本愤议而言,不可抗力事 故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流行病、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海上事故等自然现 象,以及战争、爆炸和确实妨碍任何一方履行其本愤议义务的罢工。4 .遇不可抗力的愤议
22、一方应立即(不迟于获悉发生不可抗力后 天)用邮寄、电传或电报通知愤议另一方。这 天期限自该方获悉发生不可抗力之日算起。如未按上述方式通知,则遇不可抗力的愤议一方即失去其提出遭受不 可抗力的权利,遭受不可抗力的愤议一方同样有义务按照相同的期限通知愤议另 一方不可抗力事故的结束。5 .遭受不可抗力的愤议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发生的,为本癌议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 故,以及事故持续的时间。第十五条保密1 .合营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者透露从甲方或附属公司得到的任何技术资料和专 有技术。保密要求在本愤议幺冬止后 年内继续有效。2 .如有必要把部分技术资料转让给合营公司的国内愤作厂,合营公司应登记好上 述技术资料的所
23、在地点。3 .合营公司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癌作厂和本公司雇员承担相应义务。合营公司应 经常检查上述人员和愤作厂履行保密义务的情况。4 .除甲方和合营公司另有商定外,合营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者透露有关与甲方共 同对合同产品所作修改和改进的任何技术资料和专有技术,甲方也不得向任何第 三者透露按本愤议第四条由合营公司或与合营公司共同所作修改和改进的任何 技术资料和专有技术。但是对于附属公司,第四条第3.2款同样适用。如果甲方 向附属公司透露由合营公司或由甲方和合营公司共同作出的修改和改进,则甲方 应要求附属公司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第十六条责任1 .愤议任何一方或其职工均仅对于在履行本愤议时或在提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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