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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2观山湖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考核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持续提升 全区养老服务机构运维质量和水平,不断满足全区养老服务 需求,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养老服务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 参与、统筹发展、重点保基本的原则,构建和完善兜底性、 普惠型、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 的多层次、高品质健康养老需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公建民营和民 办公助两种运营模式。第二章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主体第四条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
2、运营主体应为具有法 人资质的专业团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三年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验;(二)应为连锁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三)没有严重失信记录,且一年内没有一般失信信息 记录。本办法实施之后新承接政府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 应严格依照本条规定执行。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条件的但已承接养老服务 机构的运营主体,经综合评判认定其运营能力突出的,可通 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第五条民办公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等相关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备 案。设立医养结合机构还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登 记备案或者申请审批。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组织
3、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所 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营业时间、监督电话等信 息。第七条 区民政局指导各镇(街道)将养老服务机构地 址、联系方式及所提供的为老服务内容、收费明细、监督电 话等信息在街道(镇)、社区(村)进行公示。第三章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第八条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 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 规范、运行管理规范等。第九条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 协议,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员,严格做到 “一人一档”。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应公开承诺营业时间,采取电话、 服务预订等多种预约方式合理安排上门服务时间,鼓励其为 辖区内
4、老年人提供24小时应急援助服务。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贵州省、贵阳市、观 山湖区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运营补贴、税费减免、购买有关保 险等政策优惠。巡视探访、精准帮扶、上门服务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 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要参照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模式, 发挥镇(街道)对养老服务的统筹作用,支持养老服务连锁 品牌运营。第十二条鼓励提供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为失能、半 失能或有其他护理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慢病管理、基础 护理、康复护理等医疗服务。不具备医疗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与邻近的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建立密切协作机制,明确服务项目、服务频次等医 疗
5、服务内容。第十三条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考核制度, 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第四章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严 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感染防控制度,制 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评估,及时消 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第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安全监管应落实属地 责任,纳入镇(街道)社区治理体系进行统筹监管,发现问 题及时向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报 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养老服务机构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属地各 专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按照相关部门
6、的整改建议抓好整改落 实。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 全检查,持续提升养老机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第五章养老服务机构运维考核第十八条运维考核对象范围为观山湖区已正式运营 的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养老服务机构。第十九条 采取行管部门每月不定期抽查、第三方季度 运维监测、街道(镇)半年配合度评价、年度综合考评、运 营周期全面评估相结合的分级分类考核方式,年度考核总分 为100分,另设10分作为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 好、较好、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 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
7、分及以上、 80分以下为较好,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二十条将运营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相关补贴发放和 退出机制的依据,激励和规范运营行为。1 .区、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年度综合考评为优秀 的,100%发放床位补贴,给予8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年度 综合考评为良好的,100%发放床位补贴,给予6万元/年的 运营补贴;年度综合考评为较好的,100%发放床位补贴,给 予2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年度综合考评为基本合格的,100% 发放床位补贴,给予1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年度综合考评为 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床位补贴和运营补贴。针对考核中发现 的问题责令整改,连续两年评为不合
8、格的,取消其镇街级养 老服务中心资格,民建公助的由所在镇街另行选址建设,公 建民营的由所在镇街收回运营权。2 .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年度综合考评为优秀、良好、 较好、基本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年、4万元/年、2万元 /年、1万元/年的运营补贴。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 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的,由所在镇街收回运营权。3 .民办公助养老服务机构:参照街道(镇)养老服务中 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有关标准执行。第六章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负面清单第二H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运营管理负面清单制 度,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管理及为老服务过程中的禁止 性行为。出现以下情况,将取消运营机构资格并由业务主管
9、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一)发生殴打、辱骂老年人等欺老骗老虐老行为、泄 露老年人隐私信息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孝老敬老的 行为。(二)以任何形式开展赌博、宗教迷信、色情等违法违 规活动。(三)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及对保健 食品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各种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 品,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四)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 托、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非 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老年人出资购买等行为。(五)承诺还本付息,以“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 名义,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 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六)违规倒卖、出租、出售、转让养老服务机构经营 权。(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或发生安全责 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A)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九)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观山湖区民政局 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完善考核评估标准和方式 方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