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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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当事人:甲方(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双 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施的物业管理服 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求的,应告知乙方;因甲方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乙方或业主、 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 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及备案 证明。(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业主清册。(六)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 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第十五条 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 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存在的问 题,导致第三人或乙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 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甲乙双 方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
3、业整体交接手续。未 移交乙方的,其维护管理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七条 甲方和乙方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通过在 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方式告知业主。乙方应当将承接查 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第十八条 甲方应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 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保 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履行保修责任。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行订 立委托协议。第五章 物业管理用房第十九条 甲方应于乙方入驻提供服务时,按照不低于 物业建筑总面积的3%。的比例且不少于50平方米的标准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向乙方无偿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 用房,本物业的物
4、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平面图及说明见附件)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乙方应按 照不低于20平方米,不高于70平方米的要求从物业管理用 房中为业主委员会配置办公用房。第六章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1 .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 养护计划,并监督乙方组织实施。2 .制订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 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3 .实行酬金制的,与乙方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 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甲方的义务:1 .在销售物业时,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 买受人明示、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
5、承诺遵守业主临 时管理规约。2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 同约定的内容,要求物业买受人认可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和义务。3 .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配合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4 .协助乙方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临时占用、挖掘道路、 场地,配合做好相关业主工作,并协助乙方在约定或合理期 限内恢复原状。5 .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开展公益宣传教育活动。6 .配合乙方共同处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问题。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承担的 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利:1 .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或使用
6、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其他 费用。2 .根据业主或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 务项目,并按约定收取报酬。3 .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并按约定比例 提取管理服务费。4 .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或违反临时 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依法 上报相关部门。乙方的义务:1 .履行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2 .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 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 业使用人的监督。3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合理方式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及向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4 .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
7、修保养计划, 并组织实施。5 .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安全、环境、物业装饰装 修和使用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6 .依法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根据物业 服务项目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时,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7 .保安人员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时,不得 违法违规限制业主进出、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公民的合法权 益的行为。8 .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甲 方审批,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与甲方 共同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9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业主 和物业
8、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应当与其订立装饰装修协议,明 确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监督落实。对业主和 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情节严重 的,要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并配合依法处理。10 .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 资料及时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 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乙方享有和承担的 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一)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 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 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
9、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协助并遵守履行。(二)因维修物业或者为公益事宜,甲、乙任一方确需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 期限内恢复原状。(三)乙方发现共有设施设备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 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修期内,通知甲方和相关 单位及时维修;保修期外,乙方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四)对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执行公务和救援等 公共事务的公务车辆,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不得 收费。(五)对确需进入业主专有部位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 行维修、维护的,应当协调业主予以配合。第七章合同期限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未满
10、,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 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聘乙方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 乙方,因提前解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 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决定,乙方按照本合 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止。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期间,乙方决定 不再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物业所在 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并向业主 公示。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 以下义务,并办理交接手续:1 .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档案、
11、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 造、维修、运行、保养等物业服务相关资料,以及物业服务 用房和其他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无业主委员会的, 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2 .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3 .结算物业服务费用和预收、代收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共 收益等费用。4 .结算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对设施设备、清洁卫生、园 林绿化等开展专项服务的费用。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 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 约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 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
12、量标准,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 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拒绝 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 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由于甲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事项 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 约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 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 乙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
13、定,擅自 扩大收费范围、提高物业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 业主、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 的违规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擅自利用共有部位、共 有设施盈利,或者存在将公共收益全部据为己有、挪用等侵 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 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收益等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致使乙方的管理 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乙方或者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追究并配
14、合其他 业主、物业使用人追究违法违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责任, 并要求其据实赔偿。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和业主对物业服务是否达到服务 标准存在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 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乙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并要求其按每日万分之一承担相应违约金。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下列情形所致的损害,可以作 为乙方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的贬损。(二)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三)因维修、养护共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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