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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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 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 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第 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 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第条道路照明 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104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 关标准或规范。第二章 照明标准第条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 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第条快速 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
2、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 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 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第条各级道路 照明标准见表203。表道路照明标准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 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 20 30%。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第条 三幅路、 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0第2.0.5 条第条和第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 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 50%。第条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 一般中小
3、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第三章 光源和 适用于柏油路面,若用于水泥混凝土路面,当对计算准确度要求不是很 高时,可把路面平均亮度计算结果乘以系数10/7 10/8 ,若对计算准 确度要求高,则需采用适合于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简化亮度系数表进行计 算。简化亮度系数(r)表附录三平均照度换算系数平均照度换算系数是 得到LCD/nf的路面平均亮度所必须的路面平均照度值.它可由路面简化 亮度系数(r)表进行路面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计算得到,也可通过实际测 量而得到。附表3.1平均照度换算系数表灯具的选择第一节 光源的选择第条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 体放电灯 不应采用白炽灯。第条选择光源应符合下
4、列规定:一、 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 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 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 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 显色型高压钠灯。第二节 灯具的选择第321条 机动车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一、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二、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三、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第条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住区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 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合得好的灯 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
5、具。第条采用高杆照明时,宜 选用光束比较集中的泛光灯。第条照明标准高、环境污染严重、 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宜采用防尘防水级别较高的灯具。第条空 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 具。第条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宜采用带减振措施的灯具。第四章 照明设计第一节 照明方式第条道路及与其有关的特殊场所的 照明方式分常规照明和高杆照明两种。第条常规照明有单侧布置、 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横向悬索布置和中心对称布置五种基本 布灯方式(见图4.1.2)。图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形式Q) 单侧布置;(2)双侧交错布置;(3)双侧对称布置;(4)横向悬索布置; 中心对称布置一、采
6、用常规照明方式时,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应满足表的规定;二、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 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表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与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注: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第4.1.3 条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应合理选择灯杆灯架的结构形式、灯具及其配 置方式,确定灯杆安装位置、高度和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 并处理好功能性和装饰性两者的关系。一、高杆灯从结构上来分,有 固定式和升降式两种,宜根据条件来选择;二、灯具的配置方式有平 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宽阔道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 广场和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
7、方式;多层大型立 体交叉或道路分布很广、很分散的立体交叉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三、 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会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四、采用普 通截光型路灯按平面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3 :1为宜,不应超过4 : lo采用泛光灯按径向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 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4 : 1为宜,不应超过5:1,采用泛光灯按非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间距和高度之比可适当放宽些;五、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 ;六、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作到与环境协调。第二节道路及与其联接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原则第条一般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 求:一、应采
8、用常规照明方式;二、在树木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 群区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方式;三、采用常 规照明方式时,各种几何参数及其间的关系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 要求;四、路面宽阔的快速路、主干路必要时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条的要求。第422条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 列要求:一、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高于通向路口的每一条道路 的照明水平,并应有充足的环境照明;二、交叉路口可采用与交叉道 路光色不同的光源、外形不同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布灯方 式;三、十字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可视交叉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 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布灯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必要时可另行
9、安装附加灯杆、灯具。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有条件时也可采用高杆照明;U!、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灯(见图4.2.2.1);图422.1 T型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五、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能充分显 现环岛、交通岛和缘石,采用常规照明时宜将灯具设在环道的外侧(见图4.222)。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适当加强。若环岛的直径很大,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但要仔细选择灯具,确保车行道亮度高于 环岛亮度。图422.2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第423条曲线路段的照 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半径等于或大于1000m的曲线路段,其照 明可按直线路段处理;二、半径小于1000m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 曲线外侧
10、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见图423.1),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该 越小,一般控制为直路段的0.5 0.75倍,悬挑长度也应该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在固定的一侧设置灯具,发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 增设附加灯具;图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三、若曲线路段路 面较宽需采用双侧布灯时,宜采用对称布置;四、转弯处的灯具不得 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见图423.2);图转弯处的灯 具设置不正确;(b)正确五、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能给车辆、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提供充足照明。第条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 应使灯具的横向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采用截光型灯具.第条上跨道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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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 照明设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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