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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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0日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 序、和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 和环境卫生的管理。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 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
2、、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中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 公布的其他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 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 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市容 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
3、(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具体明确责任区范围和责任 要求,并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 任:(一)保持环境清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污水、痰迹、油污、 废弃物;(二)保持秩序良好,做到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乱 占道;(三)保持立面整洁,做到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拉挂、乱 晾晒;(四)保持绿化良好,做到爱护树木、花草,无乱圈围、乱种植;(五)保持设施完好,做到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整洁、完好;(六)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 当予以劝阻、制止。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
4、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数字化水平。各部门、单位应当将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和服务 信息及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 快速处理。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协调工作机制,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实行路(街) 长制。路(街)长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所负责路(街)面的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多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路(街)长制的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 制定。第十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 动员居(
5、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单位和 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捐赠扶持等公益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商场、车站、码头、旅 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应当加强 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 圾。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 标准等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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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 城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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