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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伦理视域中的环境刑法法益在世界范围内,真正意义上的环境领域的刑事立法开始于上世纪 70年代初,而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开始于1979年刑法典,以后不断地 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一些环境刑事责任条款,1997年刑法典设立单 章规定环境犯罪,以后又在刑法修正案中,修改和增设了一些环境 犯罪罪名和环境刑法规范。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还处于一个 明显的变化过程当中。这一过程一方面是保护环境的需要,另一方面 也体现我国环境刑法的不断完善。在环境刑事立法中,一个核心的问 题就是确定环境刑法应当保护什么?也就是环境刑法法益是什么?它 制约着环境刑事立法的目的,进一步制约犯罪的性质、范围与种类, 因此,环境
2、刑法法益的确定对环境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环 境刑法法益的确定应当遵循什么样的价值理念或标准呢?无疑环境伦 理以及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为我们寻求判断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理念 或标准提供了去处。伦理的“属性及其合群、建构社会秩序、善待他 者的正义取向,使它与实在法有天然的同构性、亲合关系,并为实在法 提供判断标准和秩序依归的善的资源。”一、环境刑法法益与环境伦理的一般关系所谓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 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 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由此可以说环境刑法法益就是刑法所 体,人类作为道德代理人都拥有一种显见的义务,尊重
3、、促进或保护一 切拥有天赋价值的生物或实体,人类应当像维护自身一样,平等地尊 重、促进或保护其他生物或实体。以这种观点来界定应然的环境刑法 法益,其不仅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财产,还应包括自然界中存在的动 物、植物以及其他实体的利益,这些非人类实体的利益是独立于人类 的,包括属于它们自己的“生命”、“健康”和生存的环境。在学界,这种观点也有体现,有的人认为:“环境刑法的根本 目的和最终目标是对环境法益的保护,而环境法益实质上就是环境生 态利益。“环境刑法的法益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公民环境权和环 境生态利益。”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对道德主体、道德关怀 对象范围的拓展,颠覆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
4、,有力地激发了人 类对动物、植物和和整个生态系统本身的道德情感,唤醒了人类对自 然环境的伦理关注,这无疑会增强人类环境保护的责任心和义务感。 当然,也正是这种理论上的颠覆,使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说面 临着理论正当性的诘难,这些都体现在修正人类中心主义对它的批判 上。同时,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也面临实践的难题。伦理学不 仅是呼吁,也不仅仅是自圆其说的理论,它必须能够用来指导实践。除 了一些有特殊的信仰、高尚道德情感的人,普通的公众是否有足够的 智慧和理性使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把动物、植物和整个生态系统本身视 为道德主体,完全能够站在它们的角度上,在充分考虑它们利益前提 下,来选择人类自己的行
5、为?对普通公众来说,这样的道德抉择可能很 难做出。如果一种伦理观念,因为没有反映大众现实的利益或需要,从而 不为大众所普遍的接纳或认同,也不可能用它来做为自己的行为规范, 这样的伦理只能是一种道德的理想。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无疑 更多的是一些环境道德的理想。环境道德理想并非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人类也许缺少的正是这样的有强烈道德感召力的思想,但要使法律, 特别是刑法体现这样的道德理想,那可能是非常有害的。法律所维护 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已是人们的共识,更何况刑法所维护的道德 限度应当更低。因此,刑法上将属于动物、植物和非生命实体这些非 人类的利益视为法益,必须持有慎重的态度。刑法“法益必须
6、与人相 关联。刑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利益,故只有人的利益才能称为法益, 只有人的利益才值得刑法保护。” n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 否认除人类外的其他自然界实体是道德主体,也不存在道德判断和道 德权利。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认为即使要应对环境危机,也无需 放弃传统伦理理论资源而建立一种新的道德框架,无需改变传统的思 维方式而建立一种人们不熟悉的思维方式,人们所要做的是在延续传 统的基础上,改变过去对环境的态度或理性地使用环境资源就足够了。 所谓的理性就是一种周详而长远的考虑,人类不仅要关注自身的利益 或需要,还应当关注自然界中其他生物和整个生态系统,人类不仅要 关注考虑当代人的利益或需要
7、,还要考虑后代人的利益或需要。人类 对自然界中其他生物和整个生态系统的关注和对子孙后代利益的关 心,其实质还是对人类利益和需要的关心。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 理观体现在环境刑法法益的确定或选择上,就是坚持传统的刑法法益 为主,即以维护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财产为主,同时要考虑维护整 个生态系统以及构成这个系统的要素,包括动物、植物和其他实体。人们只所以要考虑维护整个生态系统以及构成这个系统的要素, 是因为对它们的危害最终将导致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财产的危 害或威胁在环境危机的时代,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如此明显,人们 有理由将人类赖以生存的整个生态系统以及构成这个系统的要素视 为同人的生命、
8、健康和重大的财产同等重要的利益加以维护。但是, 这里要注意到,人们选择保护整个生态系统以及构成这个系统的要素, 其评价的价值尺度是人类的利益或需要,是从人的角度出发来判断它 们的重要性程度。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应当是我们思考刑法 问题或者实践刑事法律所遵循的价值观念。首先,修正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伦理观重视伦理的历史传承。一种新的环境伦理观应当建立在传 统伦理基础之上而不能割断与历史的联系或者说来一次彻底的翻盘, 重新构筑全新的伦理框架。因为,人类的伦理都是“从过去传递到今 天的观念、制度、行为规范。它经历较长时间的完善、积淀而获得了牢固性;它支配了多数的 社会成员而获得了广泛性;它超越了
9、个人性格具有了社会性;它在制 度化和不断宣传的过程中又具有了神圣性;但同时它仍保留着文101 化的基本特征可塑性”。12 一种全新的伦理框架不仅脱离了 人类几千年来积淀了无数智慧和理性的文化基础,同时还有可能丧失 多数社会成员对伦理规范的认同,从而使伦理规范失去指引实现生活 的作用。其次,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具有现实的人性基础。 马斯洛认为:人类的基本需要是人类真正的内在本质,这些基本的需 要包括:生存、安全、爱与归属、尊重,满足基本需要的先决条件是自 由、正义和秩序。13人类的基本需要是人类所有行为的动机的源泉, 即人类的所有行为包括道德行为都基于人类基本需要的考虑。人类的 多数完全不
10、可能脱离了自己的基本需要而行事,因为这是违背人的本 性的。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以人的利益或需要为价值判断的 尺度,其实质就是坚持了人的本性。刑法的价值判断必须以人类的基 本需要为基础,这才能保证刑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最后,修正人类中 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更加符合刑法自身的价值观。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基于历史传统的创新和人性本质 的考虑,使这样的伦理观因为更容易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接纳和认同而 具有普遍性。只有具有普遍性的伦理价值观和伦理规范才能被刑法所 摄取而变为刑法的价值标准和刑法规范。只有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普遍 地认为须加以维护的人类的利益或需要才能作为刑法法益而为刑法 所保护。再者,是
11、否能够成为刑法法益需要进行重要性程度判断,进行 重要性程度判断的标准只能是依据人的利益或需要去进行判断。很难 想象一个与当代或后代人类的利益无关紧要的动物、植物或自然界的 其他实体有必要作为环境刑法法益由刑法来加以保护。四、应然性环境刑法法益的考察 环境刑法法益的选择或确定所遵循的伦理价值标准应是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人的利益或需要是判断环境刑法法益的唯一 标准或尺度。当然,我们要破除人类是自然界的主宰,人类的利益或需 要可以凌驾于自然界的观念,因为这种观念最终导致的是对人的利益 或需要的侵害。环境刑法法益首先是人类的生命、健康或重大的财产, 如果某一环境行为对人类的生命、健康或重大的财
12、产构成侵害,无论 是显而易见的侵害还是隐藏、潜伏的侵害都可以作为犯罪行为来加以 制裁。自然界中的动物、植物、其他实体(包括水、空气等)或者整个作 为系统的自然环境都对人类的生存或延续具有价值,我们要以科学和 理性的态度判断整个生态系统和这个系统中的那些动物、植物或其他 实体(包括水、空气等)会对人类的生存或延续具有什么样的重要价值, 如果某一种环境行为侵害了自然界中的动物、植物和其他实体(包括 水、空气等)已经或将来会对人类的生存或延续构成严重的危害,这样 的行为也可以作为犯罪行为来加以制裁。由于人类所面临的环境危机 的形势,生态系统及其要素对人类的生存是如此重要,它们可以视为 环境刑法的间接
13、法益。在这里还是人类的生存或安全是环境刑法法益, 属于动物、植物和自然界其他实体的东西不能直接成为环境刑法法益。 我们可以说,动物、植物和自然界其他实体是行为的对象。刑法所应 当关注的不是对对象的侵害,而是应当关注因为对对象的侵害实质上 侵害了什么样的隐藏在对象背后的利益关系。对动物、植物和自然界 其他实体的侵害本质上是侵害了人类的生存或延续,社会现实生活中, 也只有对人类的生存或延续构成严重危害的侵害动物、植物和自然界 其他实体的行为,才能以犯罪行为对待之。按照以上的观点,环境刑法法益应当是人类的生存或安全。首先 是人类的生命、健康或重大的财产这些直接法益,其次是人类的生命、 健康赖于存在的
14、自然生态系统或其中的要素这些间接的法益。我国现 有的环境刑事立法比较重视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的财产的保护, 这是刑法正当理念的应有之意。但是,我国现有的环境刑事立法只重 视制裁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的财产构成实际侵害的环境犯罪行为, 较少地去制裁那些没有显现的实害结果,却对自然生态系统或其中的 要素产生潜在的严重侵害的环境危害行为,这些行为对当代或后代的 人类的生存或延续构成威胁,它们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刑罚的 介入。对这样的一些环境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将是未来我国环境刑事立 法的方向。在具体的犯罪类型上,就是使侵害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 的结果犯适当地向生态结果犯过渡,适当增加环境行为犯、环
15、境举动 犯、环境危险犯。保护的与环境有关的人的利益。环境伦理是指调整有关人与自然之间 以及与自然有关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 总和。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伦理本质上是调整与自然有关的人与人、 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因为道德产生的目的就在于调整人们的 利益关系。“只有当发生个人利益同整体利益的关系的时候,只有当 人类意识到这种关系并需要加以调节的时候,才会出现道 德。”“刑法规范也是行为规范。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就是 侵犯法益的行为。”既然伦理规范、刑法规范同属于社会中人的行 为规范,而行为规范本身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的, 环境刑法法益与环境伦理必然存在一定
16、的关系。“所谓法和伦理本来是互相关联的秩序,在本质上法只能是伦理 性的东西的主张”。从环境刑法法益与环境伦理的一致性来看,二 者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环境刑法法益本身是环境 伦理所调整的人的利益的一部分。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以 及与自然有关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十分广泛的,这 些利益关系的调整是诉诸于社会舆论、习惯和人们内心的信念等非强 制性方式来进行的。当公众或立法者认识到道德的手段不足于有效调 整与环境有关的利益关系时,立法者就把部分的与环境有关的利益关 系上升为法律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以期用强制性的调整手段达到有效 的调整效果。因此,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的利
17、益包含了环境刑法法益。 其次,环境刑法法益以环境伦理价值判断为基础。伦理不仅仅是一种 行为规范,其自身也蕴含着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伦理价值观念构成了整个社会价值判断的基础或价值源泉。环境刑法 法益能够成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首先必须属于依环境伦理判断为善 或正义的部分。如果环境刑法法益违背社会上主流的环境,那么环境 刑法就丧失了合理性或合法性的基础。最后,环境伦理的变化将改变环境刑法法益的范围。环境伦理的 变化常常伴随着道德关怀对象范围以及人们对某一对象价值属性基 本观念的变化。当人们的道德关怀对象范围扩大或缩小,特别是人们 对某一道德对象是否善恶、正义与非正义及其程度的价值观念
18、产生变 化的时候,整个社会的伦理将产生变化,而这种变化最终将导致法律 调整范围的变化。现今,当人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超越人类自身而扩 展至在地球上生存的所有生物甚至整个自然界,当人们视环境污染或 灭绝物种的行为为日趋严重的危害行为时,环境刑事立法所保护的环 境刑法法益的范围越来越大,其表现就是环境犯罪种类和罪名也越来 越多,甚至作为强制制裁方式的刑罚也越来越重。环境刑法法益与环 境伦理所调整的人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首先环境刑法法益都是人类 重大的利益。“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社会道德生活领域的广泛 性,以及人们精神生活的差别性,决定了道德规范体系的复杂性和多 层次性。”这决定了环境伦理
19、所调整的利益的重要性程度有很大的 不同,立法者不可能将所有的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利益纳入环境刑法保 护的范围,只能选择一些重要的环境刑法法益加以保护,否则,将导致 刑罚的滥用,公民的权利或自由反而会受到侵害。同时,由于环境刑罚 制裁的严厉性,把一些次要的环境利益当作环境刑法法益加以保护, 其本身也是不正义的。其次,环境刑法法益的利益诉求具有普遍性。 在社会现实中,环境伦理的价值观念、原则和规范是纷繁复杂、层次 众多的,社会中不同的阶层、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利益团体通过环境 伦理所反映的利益诉求是不同的,因而,某一具体社会阶层、群体或利 益团体的利益诉求可能不具有普遍性。而环境刑法法益必须是全社会 普
20、遍的共同利益诉求,这是由法律的普遍性所决定的。二、环境伦理价值观念的演化西方社会的环境伦理学说经历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 主义再到修正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演化过程。这些学说既是对实在的社 会环境伦理的总结,也有理论上的批判、反思和开拓创新,反过来进一 步对实在的社会环境伦理形成理论上的指引。由于东、西方社会面临 同样的环境危机的境遇,同样期望着通过的改变来获得自我的拯救, 西方社会的环境伦理学说必然对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产生重要 的影响,随着这些理论的传播,我国公众的环境伦理价值观也将受其 影响。1 .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价值观。在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问 题上,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一般主张:
21、人类是宇宙的中心事实或终极目 的,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应按照人类的价值观来考虑。人是唯一有内 在价值的存在物,是自然价值的主体,自然界本身并不具有内在价值, 只具有工具价值。人的利益或需要是价值判断的唯一基础或标准。传 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必然导致人类的行为以满足人类的自身利 益或需要为出发点,使人类的物质利益追求的欲望过度膨胀,超出了 自然本身资源和承载能力的有限性,过度索取自然资源。当人们面对 环境危机,对传统的伦理观念进行反思后,自然地把严重的环境污染、 环境灾害事件以及物种的灭绝归究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2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价值观。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是 对传统环境伦理反思、批
22、判的结果。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一般认为,自 然界不仅仅具有工具价值,其本身就具有内在的价值。在自然界里, 不仅人是价值主体,而且应当赋予动物、植物乃至整个生态系统以主 体特性。在道德上,人不仅是道德权利主体,人类应当把道德权利的主 体平等地从人扩大到自然界的其他实体,人类对自然界也应当担负道 德义务或责任。由于人类与自然界的动物、植物乃至整个生态系统都 是道德或价值主体,那么他们之间就是平等的,人类不能把自己的利 益或需要无限制地或非理性地强加于其他自然界实体。早在1949年,利奥波德就出版了沙乡年鉴一书,在书中首次 提出“大地伦理” 一词,他被公认为生态伦理或环境伦理的奠基人。 大地伦理学说将土
23、壤、水、植物和动物等统称为大地,人类应转变自 身角色,从大地的征服者变成大地的一般成员或公民。利奥波德提出 了一个基本的伦理原则:一件事情如果是倾向于保持生物群落的完整、 稳定与美,便是对的。如果是倾向于其他情况,便是错的。利奥波德的 大地伦理学说在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在关注,公众也不接受这种学说。 然而十几年后,以寂静的春天的出版为契机,伴随着轰轰烈烈的环 境保护运动,环境伦理学理论才被重新发现和得到迅速传播。挪威哲学家阿伦•奈斯在1973年开创了深层生态学,认为生态环境问题必须透过深层追问,才能发现问题的本质。深层生态学奉行的最高环境伦理准则是“自我实现”和“生命 中心平等”。所
24、谓自我实现是指停止把自我理解为或看作孤立的、狭 隘的、相互竞争的本我,而把认知的对象扩大到自然界的万物。生命 中心平等则承认生物圈的所有有机体和实体作为整体中相互关联的 组成部分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生物圈的所有事物都拥有平等的生存 和繁荣的权利。这两个伦理准则的实质就是破除以自我为中心和以人 类为中心的观念,以万物平等为其思想的核心理念。泰勒在1986出版 了尊重大自然一书,他在借鉴人际伦理学和生物一生态学的理论 成果,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生物中心论伦理学体系。泰勒认为所有的自然生物都拥有自己的天赋价值,因此,所有的 自然生物都应获得道德关心和道德关怀,换言之,应把它视为一个道 德顾客;
25、所有的道德代理人都拥有一种显见的义务,尊重、促进或保护 一切拥有天赋价值的生物。泰勒尊重自然的观点包含了个核心理念: 人类与其他生物一样是地球生命社区的成员之一;所有的物种都是相 互依存系统的一部分;所有的生命都具有自身的善,都是中心目的;人 类并非与生俱来优于其他生物。依据这些理念,泰勒提出了个伦理基 本原则:不伤害原则;不干扰原则;诚信原则;补偿性公平原则。3 .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价值观。进入20世纪80年代,修 正的人类中心主义也发展为影响较大的流派。其是对传统人类中心主 义进行修正的结果,也是对以前存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流派进 行批判、反思的结果。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澳大利亚
26、哲学家J.帕 斯莫尔(JohnPassmore) 美国哲学家B. G.诺顿(BryanG. Norton)和美 国植物学家W. H.墨迪(WillianEMurdy)等。1974年帕斯莫尔发表了人类对自然的责任一书。帕斯莫尔认为有迫切需要改变我们对环 境的态度,人类不能无限制开发利用生物圈。不过,他拒绝接受放弃西 方传统科学理性的观点,对深层生态学家所主张的彻底修改我们的伦 理框架的观念深表怀疑,称他们是被误导的神秘主义或非理性主义。 帕斯莫尔认为西方人包括地球所有的人不能简单地采用一种新的、不 熟悉的方式思考问题,人们必须从现在所处的地方开始思考。帕斯莫尔否认除人类外的其他自然界实体有道德判
27、断和道德权 利,人类之所以应当把道德关怀推及于其他生物和整个生态系统,主 要源于对人类自身生存、社会发展以及子孙后代利益的关心,道德关 怀的实质还是对人类利益和需要的关心。帕斯莫尔也否认自然客体有 独立的内在价值,它们之所以有价值也是主要体现为对人类的价值, 人类的利益和需要才是评价其他生物的价值尺度。1975年W. H.墨迪 发表了人类中心主义种现代的观点的论文,他从进化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任何演化成功的生物有机体,都是以自身物种生存为 目的,否则就会灭亡。虽然自然界任何物种都可有其内在价值,但都会 视自身物种的价值远高于其他物种,人类也不能例外,所以人只能以 人类为中心。墨迪认为:“已经证明,
28、人类中心主义完全可以很好 地,即现实地、建设性地处理环境危机所提出的问题;而且它可开拓的 理论空间还相当大。因此完全没有理由驱逐或放弃这种极其重要的理 论资源;决不能一提环境伦理学就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方向性的 错误。”1984年B. G.诺顿发表了环境伦理与弱式人类中心主义 论文,诺顿首先区分了人类两种偏好:感性偏好和理性偏好。感性偏好是指满足个人暂时性的欲望或需要的心理活动。理性偏 好满足经过深思熟虑后的欲望或需要的心理活动。基于个人两类偏好 的不同,可将人类中心主义区分为强的人类中心主义和弱的人类中心 主义。如果环境资源之使用仅建立于个人感性偏好之上,就是强人类 中心主义;如果以理性偏
29、好的满足为参照,它就是弱人类中心主义。人 类在使用自然资源时,要节制感性偏好而植根于理性偏好,要经过长 远而周详的考虑。因此,诺顿认为不需要强调物种所具有的内在价值, 也不必将道德权利赋予自然界,环境危机的解决也无须建立于以上两 个命题之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人类中心主义和修正人类中心 主义环境伦理学说一直在交替发展,它们在道德的主体性等问题上相 互批判或诘难,但在许多问题上环境伦理学的派别之间还是有统一的 看法,甚至可以说彼此的共识要多于分歧。一种环境伦理学说之所以 出名或产生重要影响,是因为这种学说所提出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办 法被社会某一群体认同或接纳,说明这一学说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30、这 样的学说所阐述的伦理原则和规范也可能被某一群体实际践行着。一 种环境伦理学说与其他相对立的学说长期存在并在相互纠结中不断 发展,本身也说明了各自存在的合理性。对多元的社会来讲,本身存在着复杂而多样、层次高低不同的环 境伦理,而社会也要求不同的环境伦理相互搭配产生共同的作用,因 此,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相互地补充是不可缺少的,同时,不同环境伦 理学说的矛盾和对立的张力也促进了环境伦理学的共同发展。然而, 对于法律所要摄取的伦理价值而言,不同环境伦理学说的意义是不同 的。三、确定环境刑法法益应遵循的环境伦理价值观人的利益或需要是价值判断的唯一基础或标准,这是传统的人类 中心主义的观点,以这种观点
31、界定环境刑法法益,其就是人的利益或 需要,这些利益或需要主要具体表现为人的生命、健康、财产、自由 和秩序等。有的学者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观点贯彻的显然是传统人类中 心主义,至少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是这样的。因为,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 在理论上被视为环境危机的根源,并受到众多理论学说的抨击,即使 从字面上来固守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观也是不合时宜的。如果环境刑法 法益的界定没有包含与环境有关的概念或要素,在观念上会影响到环 境刑法的解释或环境刑法的适用,从而会弱化环境刑法的保护功能。事实上,在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直接以人的生 命、健康和财产为法益的环境犯罪罪名,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采伐、 毁坏珍稀植物罪。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作为对环境危机或环境保护 的反应或应对,无论是理论概括,还是应然的环境刑事立法,固守传统 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观,都不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做法。按照非 人类中心主义观点,人的利益或需要并不是价值判断的唯一尺度,自 然界中的动物、植物和其他实体(包括水、空气等)都是道德或价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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