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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2016年6月20日药品的定义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断药品等。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
2、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分别管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分别管理.第一类精神药品在毒性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毒性和成瘾性等方面较第二类精神药品要强成瘾性等方面较第二类精神药品要强.成瘾性(成瘾性(addictionaddiction)又名依赖性()又名依赖性(dependencedependence):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在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在19691969年所下的定义是:年所下的定义是:“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精神状态和躯体状药物与机
3、体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精神状态和躯体状态,表现为一种强迫性地要求连续或定期使用该药态,表现为一种强迫性地要求连续或定期使用该药的行为反应,目的是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避免因的行为反应,目的是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避免因停药引起的不适(戒断综合征)。同一个人可以对停药引起的不适(戒断综合征)。同一个人可以对一种以上的药物产生依赖性。一种以上的药物产生依赖性。”药物的依赖性包括药物的依赖性包括精神依赖性精神依赖性和和躯体依赖性躯体依赖性,大部,大部分具有依赖性的药物如吗啡、海洛因、镇静催眠药分具有依赖性的药物如吗啡、海洛因、镇静催眠药等兼有精神依赖性和躯体依赖性,一般是先产生精等兼有精神依赖性和躯体依赖性
4、,一般是先产生精神依赖性然后产生躯体依赖性。神依赖性然后产生躯体依赖性。精神药品精神药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psychotropic substances)是指直接作用于)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临床上精神药品是用来治疗或者改善异常的精神的药品。临床上精神药品是用来治疗或者改善异常的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正常。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正常。两重性:镇痛和依赖性两重性:镇痛和依赖性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具有不同点: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产生的
5、依赖性具有不同点:精神药品精神药品依赖性是精神依赖,无身体依赖。精神依赖特征:有联续依赖性是精神依赖,无身体依赖。精神依赖特征:有联续使用该药的要求,但非强迫性;无加大剂量的趋势;停药使用该药的要求,但非强迫性;无加大剂量的趋势;停药后无戒断症状;引起的危害主要是用药者本人。后无戒断症状;引起的危害主要是用药者本人。麻醉药品与麻醉药麻醉药品麻醉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是指麻醉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是指麻醉性镇痛药,它具有药物依赖性,所以我们性镇痛药,它具有药物依赖性,所以我们说要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都是有依赖说要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都是有依赖性的药物。性的药物。麻醉药(或说麻醉剂)麻醉
6、药(或说麻醉剂):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和局部麻醉药,虽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和局部麻醉药,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常见的麻醉药品品种常见的麻醉药品品种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1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麻麻 醉醉 药药 品:品:121121种种 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6868种种 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8181种种我院使用的麻醉药品我院使用的麻醉药品盐酸可待因片,盐酸可待
7、因片,盐酸吗啡片,盐酸吗啡片,盐酸吗啡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盐酸吗啡缓释片,盐酸吗啡缓释片,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盐酸麻黄碱注射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 2005年年8 8月月3 3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2005 2005年年111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部分修改。我院我院的精神药品品种的精神药品品种我我院院的的第第一一类类精精神神药药品品只只有有1个个品品种种:盐盐酸酸氯氯胺胺酮酮注射液注射液(强痛定)。(强痛定)。我我院
8、院的第的第二二类精神药品类精神药品有:地西泮片,地西泮注有:地西泮片,地西泮注射液,艾司唑仑片,射液,艾司唑仑片,苯巴比妥钠注射液,地佐辛注射液,盐酸曲马多片,盐酸曲马多注射液,咪达唑仑注射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
9、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
10、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六、印
11、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七、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九、申请表(附件1)和印鉴卡(附件2)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医疗机构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成立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12、符合有关规定,制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并有原始记录备查。查阅相关文件与制度。【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由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二级医院药由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
13、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一级医院由具有本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查人员资历证明,禁止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科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及交接记录。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并有专人值守。严格按照“五专”管理该类药品,做到帐物相符,5种表格登记完整,有安全防盗措施。现场查看特殊药品管理与使用情况。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登记表(本)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醉药品逐日消耗登记表(本)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废贴及空安瓿回收销毁登记表(本)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本)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帐
1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师培训药师培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和药师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化管理的培训。药师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调剂资格后,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师处方权的培训医师处方权的培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
15、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对本单位执业医师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该种处方。q签字留样备案在医务处和药剂科签字留样备案在医务处和药剂科
16、q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q取得调剂资格的药师取得调剂资格的药师q医师失去处方资格时应及时注销并通知药医师失去处方资格时应及时注销并通知药剂科剂科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的“五专五专”管理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五专”管理管理专人管理专人管理专用帐册专用帐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定(卫医发(卫医发20054382005438号)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号)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于2 2年;年;20052005年国务院颁布年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例 规定出入库专用账册为不少于规定出入库
17、专用账册为不少于5 5年)年)专柜加锁专柜加锁 (双人双锁双人双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颜色(颜色淡红色淡红色,2007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年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 3 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处方保存期限 2 2年;年;专册登记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保存期限为3 3年)年)专人管理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工作
18、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对涉及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定期对涉及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培训。培训。专柜加锁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报警装置(要求一级以上医院都要安装
19、报要求一级以上医院都要安装报警器警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保险柜(其他备有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其他备有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的病房或手术室同样要求品的病房或手术室同样要求)。)。专用处方处方管理办法(2007)附件1 处方标准1处方标准(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
20、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2处方颜色:(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2)急诊处方淡黄色。(3)儿科处方淡绿色(4)普通处方白色。(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 3年;年;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 2年;年;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和儿科处方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
21、方和儿科处方保存1 1年。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装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装订。专册登记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2007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第5353号号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2005438号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
22、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专册种类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登记表(本)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醉药品逐日消耗登记表(本)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废贴及空安瓿回收销毁登记表(本)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要求一级以上医院都要安装报警器并
23、有24小时人员值守)。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专人管理并有报警装置。各病区、手术室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保险柜),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应当有记录。各病区、手术室使用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填写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实行行批批号号管管理理和和追追踪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
24、剂交回,并记录收剂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记录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病房空安瓿和用过贴剂回收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库登记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患者药品退回登记 退回药品销毁登记采购、储存入库验收采购、储存入库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麻醉药品、第一
25、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员签字。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双
26、人双锁管理。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帐、物、批号相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管理办法2007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 门(急)
27、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28、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住院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29、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麻醉药品的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麻、一精药品处方用量麻、一精药品处方用量注射剂控缓释制剂其他剂型一般患者1次常用量7日常用量3日常用量癌痛和中重度慢痛患者3日常用量15日常用量7日常用量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15日常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次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盐酸哌替啶一次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住院患者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
30、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
31、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所有留存的资料建议保留在药房,以方便患者使用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开方流程开方流程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的执业医师为患者诊治处方权资格的执业医师为患者诊治为患者建立存档病历,医师应当将患者详细资料为患者建立存档病历,医师应当将患者详细资料(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使用药品名称、数(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使用药品名称、数量)记录在门诊大病历及门诊简化病历量)记录在门诊大病历及门诊简化病历医师填写专用诊断证明书,若首次开具,应填写医师填写专用诊断证明书,若首
32、次开具,应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需复印患者户口簿、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明,需复印患者户口簿、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明,到门诊部盖诊断证明章并保留存根。到门诊部盖诊断证明章并保留存根。首次办理专用诊断证明书,门诊部应在患者户口首次办理专用诊断证明书,门诊部应在患者户口簿的患者本人身份登记卡背面注明簿的患者本人身份登记卡背面注明“已办理专用已办理专用诊断证明诊断证明”,门诊部登记备查。,门诊部登记备查。患者或代办者应将存档病历、户口簿复印件、身患者或代办者应将存档病历、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留至药房。患者每次复诊应到药房将份证复印件留至
33、药房。患者每次复诊应到药房将门诊大病历取出,与随身携带的门诊简化病历和门诊大病历取出,与随身携带的门诊简化病历和专用诊断证明书一起交至开方医师处记录。专用诊断证明书一起交至开方医师处记录。开具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患者或代办人到药房取药时,需出示身份患者或代办人到药房取药时,需出示身份证、门诊简化病历、专用诊断证明,药房证、门诊简化病历、专用诊断证明,药房审核无误后,方可发药。审核无误后,方可发药。处方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
34、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剂工作的。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
35、专册登记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5000元元以上以上1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
36、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
37、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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