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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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造工程公司建造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规定第一条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 据建造法和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外 用电梯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 施工 作业。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施 工单 位在编 制施工 组织设建造工程预防坍塌事故的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坍塌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 法和安全生产法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凡从事建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项目 部,应当遏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坍
2、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边 坡 坍塌、基础桩壁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及施工现场暂时 建造(包括施工围墙)崩塌等。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 施。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应结 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造工程特点,编制预防坍塌事故的专 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基坑(槽)、边坡、基础桩、模板和暂时建造 作 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 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施工方案,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 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 后,方可作 业。第六条土
3、方开挖前,应确认地下管线的埋置深度、位置及 防护要求后,制定防护措施,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 方可作业。土方开挖时,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 路的沉降 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第七条 项目部应编制深基坑(槽)、高切坡、桩基和 超 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等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 审查。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者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口境较复杂 的 基坑(槽)。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者土质边 坡超过15m的边坡。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是指高度 超过8m、或者跨度超过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 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
4、N/m的模板支撑系统。第八条项目部应作好施工区域内暂时排水系统规划,暂 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领建(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 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 挖方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浮现地表水汇 流、排泻或者地下水管渗漏时,施工单位应组织排水,对基坑 采取保护措施。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边坡和基础 桩时,项目部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第九条 基坑,(槽)、边坡设置坑(槽)壁支撑时,施工单 位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领建 (构)筑物等情况设计支撑,拆除支撑时应按基坑(槽)回填 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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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 高处 坠落 事故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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