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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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城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 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 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61号)、山西 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 煤劳发20221499号)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明确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运政办 发2022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全资及控股煤炭企业以外)的所
2、有煤炭企业,合用本办法。第三条全市煤矿企业推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 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 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 用工管理机制.第二章管理目标第四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固树立以人为本 的发展理念,以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高煤矿从业 人员素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为目标;坚持变分散招工为集 中招工、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的原则,并逐步实现变招工 为招生,实行五个统一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制;做到 实行跟踪督查和监督管理,县(市)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每 月至少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煤矿劳动 用工管理机构每半年至少对
3、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一 次大检查。第八章罚则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非法违 法劳动用工行为,由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446号令规 定,依法对煤矿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贵令停产整顿:(一)未设置人力资源部和未配备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 员,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五个统一进行劳动 用工管理的;(二)未经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派遣,擅自招用人员 的;(三)煤矿企业六长未经所属煤炭主管部门任命,且未 在市煤炭主管部门注册备案的;(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 作业人员、班组长、普通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培 训
4、不合格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未按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 员、班组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存在人证不符、有证无人、 已培训无合格证等情况的;(五)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 合同签订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未达到五个百分之百的;(六)超定员组织生产,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承包、 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进 行劳务承包的;(七)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八)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施工 企业备案登记的;(九)扣押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十)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 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十一)未落实煤矿井下最
5、低工资标准或者井下艰难岗 位津贴制度的;(十二)未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十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 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十四)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从业人员人身 安全的;(十五)复工复产、开工建设、生产许可证申领前未严 格履行劳动用工备案审批手续的;(十六)煤矿企业使用未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从业人 员的;(十七)存在其它非法违法劳动用工行为的。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发现劳动用工管理机构不按程 序,违规操作或者故意刁难的,应即将向主管部门举报。第二十二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 责,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故意刁难企业。或者 违法
6、违规行使职权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 向当地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提出诉讼.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招工、培训、录用、管理、监督有机结合,建立一支有文化、 懂安全、会操作、遵规守法,能吃苦奉献的新型煤炭职工队 伍,为我市煤炭事业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做出贡献。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煤炭管理部门成立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 理机构,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 作;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成立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 构,负责本辖区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监
7、督管理工作;各煤矿企 业设置人力资源部门并配备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本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第四章管理对象第六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 构负责监督管理所辖煤炭企业的劳动用工(包括新、改、扩 建项目井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煤矿企业是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承担劳动用 工管理主体责任。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煤矿用工管理 规章制度,并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按照五 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制,做好劳动用工日常管理工 作。第八条煤矿企业负责制定本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并向 所属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用工申请;同时也可以向所属煤炭管 理部门推荐务工人员,及时反馈劳
8、动用工信息;按规定与招 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缴纳工伤保 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其它应参加的社会保险;负责对 本矿人员年检的初检工作;负责职工档案管理、日常监督和 岗位考核;负责及时向所属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劳动用工管理 机构上报煤矿劳动用工增减情况。第九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 构负责所辖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查煤矿企 业劳动用工申请、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派 遣分配等工作;负责对煤矿务工人员年检的复检工作;负责 组织协调煤矿企业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 案、办理社会保险等工作;负责每月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煤 矿劳动用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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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城市 煤矿 企业 劳动 用工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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