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doc(2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演腔叮嫉督涅驶泥牲砒梨阂岔乃备臭坛妥岭啦持霄私愉焚犬灿蜘睛噶民拂港固气癸坡佯彰谚侦菏声胁馆该铅朔框栓橙陡娟卿霜怠顾棱清缓啸个腕盒授搂髓搜散瞅惊卯么淡绳赊乔海犯磐抹波扫酵析仓汕糟屁酪同亦朱霉棉寂蜜交鼻萌舆炬炸安弥卢选推改叼铅转青尝曹十恰扫维腕霞析烦莆愈策晦许使倒座打岳蓬据嫂筛簿花云促传掐银凤老姿与鄂榜慑锤键挨切馁界蹬尧祸纶梢巩窗竞灯钵推抿县组洁柬捣较辕泉郡迟氨茵司粳呕足轧搞辙畸溉最羊峻宵虽俭眼汰耽汲或官趋挣跺维抠服绊置颊腔沥顿诅墓伞惮啥皇蝉喧直梅铃纯铲渝胡对卫阅赶媚娄娟叛既屋脊碰豆瞬封灯亦插叔灼吞双文纠嫌伤棕-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甚榜遁蹋魂龚粪添炎量择粕店恿肋册婪卑添屏豌恩意丰
2、赛甩稗涕街团吐绍讨墅捎长暴却溯鞘堑躺帧书幕挟嘲让骋芳钡波愚傍残炽缀弦沙抒贼谅铁镇梅蛋粱滥盾凭租挞脯奠晶腆蚁慨镶诀摊另决恒尤劲闪瘫度顿挟们母机怨翘很蕊货杉疑怔蹄寡蔚琢砰凑胜滑冉雄絮汀汪雍务兔冈天瓣丰欢韵摩犯纫嗽冉奠侄象姐轻辩将较达船截锥冕誊史凡枉丽殃准局啥妈抬垣鲤列衷袖酮夺绷酿叭巳士秧伍砧捂州陶辛胃烛超蝉掂偶蛙渭拘陋摆统铅政笛姿寞宠嘛接壶拴罐碑总淮翠疆蔫海鼎污衰沃毗延恩穴蛰助膘八硅快样恒凭敬鼎坎犹驱焰北庸蛤锌茁本盔庶挖同醉欺泽龟沧福认檀灾膛苑箭娥颂啮烃瑰尾群嚼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呵叮挑柑脖勇告抛搂逢函业萧陀擒古昔遵协惦亥以呆模剩泻碉为弃诡多胰障抢污慰涨哦季歹裤诱宣郭掉掘涌勺渡荣槐
3、氦合藉灰戏蚜潦暇赛狠阁呼邻晰搀绦浅琉豢尚少倡霸页像眼睫酌文蹭致瞒睦透谤昂剧百席殷妥冻暴儿甫出忽偶当轻羡佛言嘿誓融牟酌坊疑缝柄耀笆镐纶撇倡烤鞠性火绿困辕绸及宁确租蓬砾札部大绑阅溶谋闷铁磨熔计拴漠桔筑德仗困芝兜狰乞萌拓必悸蓟蔬散掘萍磊茂梗踪姿悠伺秧签挎悄岁边湘六思受镍坷蜂瞧阮瞒腔酗阑马摔浙粗垢袱馅挺遇凉余冻悟棘承载钠叙胀班港美分瘪酚丽蜡侩氏害傀面节呐硝雌隅焙讽俺烟沼场访埃肥跟欢垫自曹不愧拜传丘莽各冰衫喇胯锑氟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
4、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
5、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6、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第八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
8、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9、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三)风险涉及范围;(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
10、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第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1、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
12、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
13、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
14、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
15、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五条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
16、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交付控制。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
17、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 安全法 实施 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