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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素养心得体会 摘要法学教化的目标是法律职业者的培育,法律职业者的养成离不开法律职业化。法律职业者由于其职业的特别性确定了其应当具备相应的并且相对更高要求的职业素养。文章拟通过对法律职业素养的解析来探讨法学教化中法律职业素养的培育问题。 关键词法学教化职业素养培育 作者简介孟卿(11019-),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室,讲师,探讨方向为经济法学。(河北保定071051)刘宁(11019-),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学院政法系,讲师,硕士,探讨方向为诉讼法学。(河北保定071010)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14-31015(2022)18-0111-02 在注
2、意素养教化的今日,不同学科教化中对素养教化的要求不尽相同。法学教化中的素养教化指的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教化与养成。作为法律人,在面对不断完善和纷繁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时,不仅要熟识法条规定和诉讼程序,而且必需理解和驾驭这些关系、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不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是这样,进而提出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在法学教化如此兴盛的背景下,学校通常注意的是学生对一般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条规定及诉讼程序的驾驭,这样培育出的法律人并不能称之为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的合格人才。这样的状况会造成高校教化与市场职业之间对接的失败,唯有对法律职业素养的透彻解析才能
3、使法律教学有针对性地调整学问体系和教学方法。 事实上,法律职业者的素养有两个层面:一是基础层面上的素养,即与法律相关的最基本的素养,并非法律职业者所特有;二是在更专业的层面上的素养,即完全基于法律职业的特别性而对应的特有的素养,体现出法律职业者与其他职业的区分所在。明显基础层面上的素养是一般意义上的要求,也是法律职业素养根基性的所在;但特有素养却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核心所在,也最能体现法律职业素养的价值以及诉求。明显,只有对法律职业素养做出精准的剖析,才能对学生素养的培育、课程设置和教改工作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一、法学教化中法律职业基础素养的培育 1.法律职业者要有对“法治”的信仰。信仰是人对人
4、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在法学教化中,法治是一种信仰,这种信仰来自于对人性的深刻视察和法律的透彻了悟。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现代法治具有三个维度,即价值、技术和制度,其中价值是法治三个维度中最为重要的维度。在法学教化中,对学生这一基础素养的培育,就是使之信仰法治,信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从内心深处发出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2.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完备的且不断更新完善的专业学问,成为法律方面的“专家”。这一点是目前法学教化中各个院校驾驭最好的。我们的教化对象在就业之后将会就职于不同的法律职位,这其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以及其他法律
5、工作者,对法律的精通都是最至少的职业素养,这不仅是其职业本身所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定要求。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的法学课程设置更多的偏重于让法律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能通晓最基本的程序法和实体法。 3.法律职业者应具有清楚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学问和心理看法,它表现为探究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说明,人们对自己权利、义务的相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驾驭、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更要在以上方面表现出清楚的意识,而且这种意识还应当比一般人更为剧烈。 4.在行使职责时要驾驭“法律方法”。这里所谓的法律方法
6、包括法律发觉、法律推理、法律解疑、价值衡量及法律论证等,还包括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这一点正是当前法学教化中欠缺的内容,这种技术不同于大众技术和其他职业技术,非经法律教化和法律实践阅历的长期训练,是无法被驾驭的。法律职业者通过各种法律技术和法律说明方法的运用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也才能更进一步和更形象地展示“法”的面目和精神。 二、法学教化中法律职业特有素养的培育 1.法律职业者要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理念是比意识更加清楚的坚决,比信仰更加客观和理性的一种心理状态或者说是思想状态。作为法律职业者,其在信仰法治和具有法律意识的基础之上应当再进一步升
7、华为具有现代司法的理念。法学教化中,学生须要学习制度层面的法律,但又不能仅限于此。对司法理念认知的缺失会影响对司法客观规律的相识,不能正确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活动相关的全部活动。可以说,现代司法理念包含了对法治的信仰,实行法治的宗旨和法治的价值追求,因而是法律人的灵魂,是衡量法律职业者够不够格的重要标准。 2.法律职业者需驾驭“法律人”思维方式和习惯。法学教化不应仅局限于制度层面和理念层面,还应有方法层面。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别于一般的思维方式或者其他职业基于其职业特别性而要求的特别的思维方式,它是从法律的逻辑和角度视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笔者认为,对法律逻辑学的重视能提高学生分析
8、问题解决问题的实力,使学生在今后的法律工作中坚持三段论推理方法,注意缜密的逻辑,冷静对待情理和情感,根据法律的逻辑来视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对于学生这一法律职业素养的培育,应通过变通说教式的教学方式来实现,让学生驾驭处理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建议上课之前老师应给学生布置阅读书籍及案例的任务,上课时由学生绽开探讨,老师做结论,让学生体会“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自己驾驭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 3.法律职业者特定的职业道德是其职业素养的重要组成。法律职业道德指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准则。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要忠诚于法律
9、,要公允对待当事人,要廉洁自律等。随着民主法治的建设进程,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对法律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必定越来越严,因为必需承认“在社会各种职业结构中,法律职业理应高于中间一级的要求,成为最高职业道德的践履者”。 4.拥有在人际关系中妥当处理好法律问题的实际实力。法律规范人际关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学教化培育出的学生在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时是要和人打交道的,法律职业要应对和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人际问题、人际冲突,明显不是仅仅运用法律学问就能解决。由此可见法律教学应教会学生驾驭如何在人际关系中妥当处理好法律问题的实际实力。对于这一法律职业特有素养的培育,笔者建议可在今
10、后的法律教学中做出以下尝试:变更传统的笔试考试方式,增加口试,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实力、反应实力、应变实力;增加实习次数,给学生创建与社会人接触的机会,从中学习处理人际问题、人际冲突的方法,提高学生的实践实力。 5.法律职业语言的驾驭和适时运用也是法律职业者重要的特有素养。法律语言是与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性质相适应的法言法语,也就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是在法制发展过程中,按法律活动(立法、司法、法律科研)的要求逐步磨砺、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它包括表述各种法律规范的立法用语和为诉讼活动、非诉讼
11、的法律事务服务的司法用语。法律正是通过法律人专用的法言法语向公众语言转化,并成为我们称之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规则。这一特有素养的培育在法律教学中应以让学生参加实习的方式实现。 6.法律职业者别出心裁的气质风度是其不行或缺的职业素养之一。“气质”一词在辞海里释为“人的相对稳定的特性特点和风格气度”。我们将这样一个本不带有任何专业化、职业化特点的词用在这里是为了强调,对于作为法律职业者而言,必需具有别出心裁的且与其职业特点相匹配的内在特性,并且时刻外化显现的风格气度。 在不放松提高法律职业者基础素养的前提下更加注意对其特有职业素养的培育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法律职业者自身而言,提高特有素养有助
12、于保持自身职业化特征,更有助于使自身在这种专业化、高端化的职业群体中保持更高的水平,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更高的认可度和职业成就。对于法律职业群体而言,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特有职业素养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该职业群体的认可和敬重。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特有素养无疑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中不行缺少的一个环节,该职业群体特有职业素养的提高本身能够在特别大的程度上促进“法治”的实现。 正如有学者所言,尽管中国法学教化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化不仅其最主要目的不复存在,而且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反思法学教化这二十几年来的发展,法律职业与法学教化的脱节正是法学教化存在的最突出的
13、问题。培育、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特有素养的方法其实是一个困难的持续的过程,并须要多种方式并举。例如,重视法学教化中关于职业素养的教化与养成。这方面的教化绝不仅仅是法学方面的教化,而必需紧密依附于法律职业本身的教化。一个法律职业者“假如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假如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相识在很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假如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麻烦,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确定性的影响”。由于市场需求的推动,法律专
14、业的招生呈现出兴盛态势,等待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多,学生在市场上已经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因此,正规法学教化应以法律职业须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育目标,法律教学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应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时常涉入法律职业部门的参加和引导,这样才能培育出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注释 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育J.法学探讨,2003(4):83,80. 徐品飞.法治:价值与政治的重解读N.法制日报,2003-01-09. 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培育现代司法理念系列讲座N.人民法院报,2003-01-20. 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化中的法律伦理教化J.法律科学,2002(5):1
15、2-15. 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N.人民法院报,2002-10-21. 王晨光.法律教化的宗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41.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1019:505. 参考文献 1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化之见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贺卫方.超越比利牛斯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张勇.卓识:超越法律职业的59项卓越素养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22. 4郑成良.论法制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高校社会科学学报,2000(4). 5李步云,刘大军.论法与法律意识J.法学探讨,2003(4).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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