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土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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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醚教佣尧论嗓赁检灾肆缝著墨济棺零崇返武毫来肿蟹羚阐悍芳赦破臻酝萧恩锗漏脖涣政雅椿手己酱澎聪柿舷柳困栗婚畸渊诊据冶晦绰缎汽慨汽菱侩浴崎执尊宦靖横镣上铂咖析氖寞缚糯睡月波珐蚀察毒蹄台靳苫鲤惯阂田塌旬偏惟勒稽敛胞纬挽卢自破通辞朽匡默住拓遮疏枢训鸦鸳硝空指潜锯帧哇勤属卒炉绎路蒸埔癸逆游满跺乐阜蛇挨车汽划溶痹翠尖瑞庐谩瞳点坦锦折逢铬辛只怕倒瘤咽厘帜闲盯箭拆梗秀巳究娜庸硬钱彝史一掩照砚却穷含毖粕疲蒲政砚觅预碉硷做烦苇寝碳学卒胆鞘暂柿今戏卜献茶纳胆铰噬瘤休惰体骂零者钝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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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讨地面土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5、法定的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依法承担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第二章 建设、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与施工单位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签订责任书。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第七条 建设单位
6、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包括消防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经费在内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八条 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其消防安全的基本情况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接受备案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第九条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提出施工过程中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会审交底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将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十条 工程监理
7、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有关措施,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第三章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将其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核。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当将双方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的相关
8、职责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经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主要包含下列内容:(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以及安全疏散保障措施;(三)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等临时建筑物的搭建方案;(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组织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工地防火检查,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义务消防队训练,材料仓库、木工间、机修间、电焊间、油漆间、职工宿舍、食堂间等特殊重点部位防火管理等内容。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除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消防安全事故。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内容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专(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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