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责任分析及其完善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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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任的对策探讨有权必有责任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法治政府的根本要义。我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加大对煤矿监察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力度,对于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煤矿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开展起着制度性保障作用。但近年来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责任追究中暴露出一些认识和操作上的误区,不利于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的健康发展,亟需树立正确的政府监管责任观念,及时确立起科学理性的政府责任体系。一、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责任的规范现状分四个方面:1 从立法形式上,可以分为共通性规范和专门性规范2 从责任主体上,可以分为部门责任、监察监管人员责任和领导责任3从责任类型上,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5、党纪责任4从责任内容上,可以分为原则概括性情形、违法作为情形和行政不作为情形尽管我国煤矿监察监管体制处于不断改革完善过程当中,监察和监管之间的关系尚须进一步理顺,但在行政法律关系视野下,抛开名称或体制上的区别,监察和监管都属于政府公权力的具体表现方式,都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对等的法治原则。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直接、集中地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责任立法,责任条款分散在不同单行法律法规之中。下面就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责任立法情况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1从立法形式上,可以分为共通性规范和专门性规范涉及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适用所有行政机关责任的共通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务员法、行
6、政监察法、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共性职务违法犯罪形态及相应法律责任均可以直接适用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领域。另一类是直接规定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责任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此类规范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责任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共计有22个条文。与共通性法律法规相比,专门性法律法规更为贴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实务,具有明确性和针对性。 我国煤矿监察监管责任法律法规依据梳理(共22条,32
7、种):分为原则概括情形(1种)、违法作为情形(8种)和行政不作为情形(23种)法律法规条款(22条)主要内容(32种)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2条)第77条1.违法许可;(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2.对合法单位监管不作为;3.对违法单位监管不作为。监管监察人员第92条4.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有关政府和部门煤炭法(1条)第80条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原则概括性)监管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条)第39条6.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7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8.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9.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8、有关政府和部门第42条10.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意见;有关政府和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1条)第48条11.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12.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13.借煤矿监察工作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监察人员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9条)第4条14.不及时查处辖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监管监察部门第6条15.不依法履行煤矿证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许可发证部门第7条16.对辖区内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有关政府和部门第12条17.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有关政府第13条18.未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关闭煤矿
9、;有关政府和部门第16条19.未履行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职责;监管监察部门第19条20.未依法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煤矿进行公告;监管监察部门第20条21.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22.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监管监察人员第23条23.不及时调查处理当事人举报;监管监察部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7条)第11条25.违法行政审批;负责审批部门第12条26.不履行审批后严格检查或依法撤销;负责审批部门第13条27.不依法查处违法活动;有关部门第14条28.未依法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有关政府第15条29.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影响特别恶劣;省
10、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第16条30.瞒报、谎报或拖延报告;31.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有关政府和部门第20条32.阻扰、干涉追究行政责任。有关政府或部门2从责任主体上,可以分为部门责任、监察监管人员责任和领导责任法律法规区分政府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等不同主体设定相应责任。这里所说的部门主要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其他监管部门。监管人员责任(普遍追究的责任)即通常所讲的公务员责任,是直接承担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责任的最主要类型。领导责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责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表述比较典型,“发生特大安全
11、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有关领导应承担行政责任。3从责任类型上,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党纪责任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里主要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等。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判断标准。行政责任,主要是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公务员应当承担的(六种)责任形式。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联合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11号令),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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