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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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单位:北海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北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北海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为解决我市中等偏低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桂政电2010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5、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一、拓宽土地供应渠道,加快落实建设用地(一)在城市建设条件较好的地段采用各种措施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不能及时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从市储备土地中先行安排。(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建设项目,实行划拨方式供地;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采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用地可
6、按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有偿方式供应;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用地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用地。(三)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采用下列方式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1.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用地单位,可利用原自有住宅用地投资建设面向本单位员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其用地权属和供地方式保持不变。2.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用地单位,可利用原自有的非住宅用地建设面向本单位员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其用地权属和供地方式保持不变。3.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原自有的非住宅用地,属于取得用地已满八年或因产业特点
7、、环境污染等因素已不适宜在中心城区发展的工业、仓储出让用地,用地单位申请变更为经营性用地,并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工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可与用地单位变更原供地合同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约定,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原自有的非住宅用地属于空置的工业、仓储划拨用地,用地单位申请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除执行前述规定外,还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4.在工业集中区内自有的非住宅用地,属于空置的工业、仓储划拨用地上建设为企业自身服务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城市规划的,其用地权属和供地方式不变,建设和规划指标不限,
8、但不得转让。上述用地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和租金收益归用地单位所有,租金标准和租赁对象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应对建设项目进行项目验收,凡不按要求用地的,不予办理项目验收和房屋租赁手续。 (四)以划拨方式供地且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按项目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只租不售,主要用于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配置的商业配套服务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所得租金收益用于和补充保障性住房相关建设、运营管理经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配置的商业配套服务用房,房屋产权和租金收益归投资人所有,政府按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二、放宽规划设计要求,集
9、约优化项目建设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一)建设规划适当放宽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经济指标的限制,使土地利用更为集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间距、退距等均可按最低要求设置,尽量提高容积率,多建住房;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项目,因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而需增大容积率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鼓励设计单位充分利用土地,进行集约化设计。(二)按“满足基本保障”的原则,控制各类住房的套型面积。针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特点,多设计单间配套的户型,廉租住房要适当增加小户型数量。优化户型组合和设计方案,尽量增加保障性住房套数,向保障对象提供小户型、功能齐、有质量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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