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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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司法厅文件海南省律师协会琼司通202186号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办法已经海南省司法厅2021年第八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律师协会 2021年10月19日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省律师协会举报或者反映我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为投诉人;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统称为被投诉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律师协会依法依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作出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第四条 查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保障被投诉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第二章 管辖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或者省律
3、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查处工作。第六条 对投诉人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省律师协会办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嫌重大违法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省司法厅查处。第七条 对省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和省律师协会移交的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原则上由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投诉涉及的执业行为发生在被投诉人原执业所在地执业期间的,由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原执业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第三章 投诉与受理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材料,投诉材料应当载明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证据线索、投诉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4、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第九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律师协会可以自收到该投诉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在十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材料或者说明的时间不计算在受理时限范围内。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进行补充说明的,视为放弃投诉。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及投诉事项进行核实,按
5、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不属于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和救济途径,匿名投诉除外;(二)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人首次投诉的,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省律师协会办理;(三)省司法厅认为应当由市县司法局办理的,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转市县司法局;认为投诉案件情节严重、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者督办;(四)投诉人对省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者是省律师协会移交的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或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第十一条 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律
6、师协会应当受理:(一)有符合规定的被投诉人;(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理由;(三)有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线索或证据材料;(四)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有关或者属于其他依法依规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省律师协会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律师协会不予受理:(一)被投诉人、投诉内容依法依规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律师协会监督管理范围的;(二)投诉内容与被投诉对象提供法律服务无关,也不涉及违反职业道德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四)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律师协会已经处理结案,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但有新的证据证明原
7、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除外;(五)作为信访事件处理,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六)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多个部门重复投诉的;(七)投诉事实不清,投诉人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的;(八)匿名投诉且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律师协会对于转办的投诉案件,应当在转办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意见、办理机关、联系方式等告知投诉人。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律师协会对受理的投诉自行调查核实的,应
8、当遵守法定程序,认真提取和固定证据材料,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形成调查意见。第十五条 省司法厅认为有必要,可以委托市县司法局或者省律师协会进行初查,对市县司法局或者省律师协会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核实。市县司法局或者省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省司法厅委托调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查意见,并在征求投诉人对初查意见的反馈后,将初查意见和投诉人的反馈意见连同调查情况一并告知省司法厅。 第十六条 省律师协会根据初步调查情况,认为投诉事项既涉嫌违法也涉嫌违反行业规范的,由省律师协会启动行业惩戒程序,待作出行业惩戒决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省律师协会移送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
9、案件,应当及时启动行政处罚调查程序。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调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同时在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相关过程应记入调查笔录。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与调查事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司法行政机关认为省律师协会需要回避的,由执业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一)询问投诉人、被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二)到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调查;(三)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调取涉案案卷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四)要求律师事务所、律师限期答复并提交有关材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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