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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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引号:00817382-X/2021-5631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1-02-02 10:52 标题: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琼发改规20213号发布日期: 2021-02-22 10:52 时效性:有效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2、者其他组织均有权进行举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投诉主体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铁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对接收的各类投诉、举报和审计移交问题,及时转交各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督促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举报的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
3、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举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机构、部门或被举报人;(二)有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或者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第六条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区分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一)对符合举报条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举报,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符合举报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应当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三)不符合举报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可以适当方式反馈给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告知举报人的,应当记录存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且不再移交其他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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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工程 建设 招标 投标 违法行为 举报 处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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