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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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工信规2022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加快推动我省车联网产业发展,支持探索丰富车联网应用场景,指导和规范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依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219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海南省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9月7日(此件
2、主动公开)海南省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和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以及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加快推动海南省车联网产业发展,支持探索丰富车联网应用场景,指导和规范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依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及对其相关监督管
3、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低速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未列入机动车号牌管理的专用作业车辆,参照非机动车规则进行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由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组成)(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五条 联席工作小组依法选取并委托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对本省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负责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数据采集、日常监管
4、等工作。第三章 一般要求第六条 申请主体应符合如下条件:(一)申请主体应具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服务能力,若由多个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应签署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二)具备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监控的能力;(三)具备对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中实时监控的能力;(四)具备对网联式低速功能型无人车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并依据数据安全法等保证车辆采集数据使用安全和规范;(五)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制度;(六)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并建立远程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七)对可能造成的
5、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车辆安全员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监控,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自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并与申请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经申请主体培训,熟悉低速功能型无人车操作规程,具备无人车安全操控及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三)具备无人车封闭测试和开放道路测试操作经验,能够熟悉灵活操作车辆,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出厂合格证明;(
6、二)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安全警告提醒功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三)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向第三方机构监管平台回传下列第1至5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违规、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下列数据信息,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确保能够随时检索、调阅、回放记录的数据:1.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2.车辆位置和行驶里程;3.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4.车辆标识信息(车架号);5.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6.环境感
7、知与响应状态;7.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8.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9.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第四章 申请流程第九条 申请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二)申请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以及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三)申请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通过相应实车测试(附件2)的相关报告;(四)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和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说明;(五)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测试(示范
8、应用)路段或区域、测试(示范应用)时间、测试(示范应用)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六)每车购买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一般责任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复印件。(七)涉及到地理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相关行为的,应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说明。第十条 申请车辆经第三方机构一致性实车检验、专家评审后,由第三方机构报联席工作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主体发放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通知书和车辆编码、标识,申请主体持相应通知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一)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实行安全员制,确保每辆低速功能型无人车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期间均配备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二)在道路测试过
9、程中,除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货物;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货物;搭载的货物不得超出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三)道路测试累计超过240小时或1000公里,且期间未发生因申请主体技术或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交通事故,可申请载物示范应用,申请主体需补充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示范应用方案并报联席工作小组审核。同时,经专家论证符合取消现场安全员条件的,可取消现场安全员的配备,仅需配备远程安全员,实时监控车辆的状态,随时响应紧急情况进行人工接管控制,如发生事故,保证安全员3分钟内到达现场。第十一条 已在省外通过附件2所列自动驾驶功能测试项目的,无需
10、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只需在我省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一致性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但如存在缺项的,需补充一致性实车测试。第五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第十二条 已获得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通知书的低速功能型无人车,如需增加配置相同(即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一致)的车辆数量,或变更测试或示范应用道路,申请主体应对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及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说明,并提交至联席工作小组审核;其中,若变更测试或示范应用道路导致交通要素发生较大变化,则还需补充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一致性缺项评价报告。第十三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数量和时间,由联席工作小组根据测试与示范应用路段交通承载能力统
11、筹安排。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中,车辆应遵守以下行驶要求:(一)除经联席工作小组审核确认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二)对于未施划非机动车道线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三)正常情况下,禁止借道超车,如遇到前方车辆异常或者禁止通行时,可以临时借道机动车道(行驶速度不超过25km/h),但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驶回原车道。(四)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招手即停”服务仅允许在开阔广场和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前提下使用。第十四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中,申请主体应遵守以下管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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